泉州网8月15日讯(融媒体记者谢曦)《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为保证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近日联合修订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四张清单”)。新修订的“四张清单”将与生态环境法典同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4日。
此次修订是泉州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修订工作严格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对原清单中的法定依据、事项名称和适用条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与修改,旨在实现生态环境执法“刚性约束”与“柔性服务”的有机统一。
新修订的“四张清单”共包含四大类别,梳理形成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及免予行政强制事项共计30项。
其中,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21项,涵盖三种类型: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包括“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处罚”“对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处罚”“对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的处罚”等3种情形。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涵盖“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等17种情形。三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针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但不属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1种情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清单明确不适用于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及特殊保护区域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且未涵盖生态环境领域所有依法不予处罚情形。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5项,涵盖“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未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情形,明确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减少不超过20%的罚款,且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2项,包括“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行政处罚”“对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处罚”2种情形。明确涉及非法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案件,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主观恶性较大违法行为,或当事人存在两年内曾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前未整改到位的或造成群众重复投诉查实、新闻媒体曝光、上级部门督办等不良社会反响等情况的,不适用减轻处罚;相比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减去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20%。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共2项,包括“对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生产安全等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排污者的查封、扣押”“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者的查封、扣押”2种情形。对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或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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