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8月14日讯(融媒体记者 许小程 实习生 谢泽贤)钟点工上门做清洁意外摔伤骨折,雇主需要赔钱吗?临时接单、按次结算的用工模式,究竟是承揽合作还是劳务雇佣?近日,法官用一起家政摔伤赔偿纠纷给出答案。法院通过审理厘清用工性质与过错责任,对半判定双方责任,雇主被判赔偿1万多元。
起诉
上门保洁意外摔伤 起诉索赔7万多元
年过五旬的张阿姨是一名从事保洁的自由职业人员,长期承接各类零散家政清洁工作。2025年3月起,李先生通过网络平台联系上张阿姨,固定聘请她为自己经营的休闲场所做日常清洁,双方约定每小时报酬40元至50元不等,单次完工后即时结清,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与协议。
2025年5月11日晚间,张阿姨按照约定前往开展清洁工作。地面湿滑,张阿姨在清洁过程中不慎失足摔倒,当场摔伤右手肘部。张阿姨并未第一时间告知雇主自己受伤,照常完成清洁工作,收取了当日的劳务报酬。次日,张阿姨发觉肘部疼痛急剧加重,无法正常活动,随即前往医院就医,经检查确诊为右桡骨近端骨折、右桡骨小头粉碎性骨折伴缺损,伤情严重。她当即办理住院并接受内固定手术,前后住院7天。出院医嘱明确要求张阿姨休养两个月,三个月内患肢禁止负重,后续还需二次手术取出体内固定装置。
一场意外受伤,让张阿姨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开支。后续她多次与李先生协商赔偿事宜,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协商无果后,张阿姨一纸诉状将雇主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争议
一方称是雇佣关系 一方称是承揽合作
庭审过程中,双方的核心争议集中在彼此的用工关系上,这也是本案责任判定的关键。
张阿姨一方认为,自己受李先生雇佣,按照对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清洁工作,服从对方的工作安排,双方属于典型的个人劳务关系。雇主作为场地经营者和用工方,明知场地地面易湿滑、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及时清理、未设置警示标识,也未提供防滑防护措施,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自己摔伤的主要原因,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李先生则否认双方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他认为自己与张阿姨只是临时松散的承揽合作关系,并非固定雇佣。自己仅根据场地需求临时邀约清洁,没有固定工作时间,也不会干预、指挥张阿姨的清洁流程,张阿姨可自主接单、自主安排工作,只需最终交付清洁成果即可。
除此之外,李先生还对受伤事实进行质疑,张阿姨完工后正常结算工资、未提及受伤,时隔多日才告知摔伤,无法证实骨折是在自己场地作业时造成。
同时,他认为张阿姨作为资深保洁人员,理应知晓场地清洁风险,自身未做好防滑防护、疏忽大意,即便摔伤也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等。
判决
各承担一半责任 雇主赔1万多元
法院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就医凭证、录音证据及庭审陈述综合审理后,对本案事实和责任作出最终认定。首先,法院明确双方构成个人劳务关系,张阿姨按照雇主要求定点、定时提供清洁服务,雇主按工时支付报酬,符合劳务用工的核心特征,并非雇主主张的承揽关系。其次,结合聊天记录、工作人员录音及就医时间线,足以佐证张阿姨的骨折伤情,确系在案涉场地清洁作业时摔伤所致,受伤事实真实有效。
在责任划分方面,法院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李先生未提前告知作业风险、未提供防滑防护用具、未现场监督保障作业安全,未尽用工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张阿姨作为从业多年的保洁人员,理应预判场地湿滑风险、谨慎作业,自身疏忽大意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同样存在过错。
法院据此酌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结合医疗票据、医嘱休养时长及家政行业薪资标准,核定张阿姨各项合理损失共计2万多元,判决雇主李先生赔付张阿姨1万多元,同时驳回了张阿姨的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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