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于泰山,风险防范常抓不懈!连日来,洛江公安分局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紧盯治安防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关键领域与重点环节,组织民警辅警深入一线,全方面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各类涉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从源头压实安全责任、化解风险隐患,全力守护辖区社会治安安定稳定。
重拳出击 从严整治
查处三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7月17日,罗溪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黄某成在未取得储存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洛江区罗溪镇后溪村的家中储存间内非法存放大量液化气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黄某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
7月19日,马甲派出所在开展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村民杜某雄家中非法存放38个煤气罐,其行为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杜某雄作出行政拘留7日处罚。
7月20日,河市派出所在开展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村民杨某辉家中非法存放9个煤气罐,其行为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拟对杨某辉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查处一起非法邮寄危险物质
7月18日,河市派出所在开展隐患排查时发现,黄某清在工作时,将180个模拟声光手雷以快递的方式寄出外地。经鉴定,黄某清邮寄的声光模拟手雷每枚内均含有烟火药元素成分,黄某清的行为涉嫌非法邮寄危险物质。目前,河市派出所已立案调查。
查处一起非法买卖危险物质
7月19日,双阳派出所在开展隐患检查时发现辖区陈某春涉嫌非法贩卖烟花爆竹。目前,双阳派出所已立案调查。
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日前,洛江区消防救援局将一起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案件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何某、陈某在洛江辖区一厂房内拆迁过程中,因气割引发可燃物起火。洛江区消防救援局迅速开展消防技术调查,何某、陈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未报备明火作业,未做好相关防护,违规使用气割工具拆除厂内铁架,飞溅的熔融物引燃下方可燃物,造成财产损失。洛江公安依法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何某、陈某刑事拘留,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非法买卖、储存、邮寄危险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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