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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2 08:19:28 来源:福州日报
《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福州新闻网10月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昨日通过《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设置了保障机制专章,以重大决策要接受公众监督、增加财政投入、项目享受土地支持等保障性规定,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支持。《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涉及公众环境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作出决策前,应当采取听证、论证、生态风险评估、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等措施,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资金投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综合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政策性贷款等方式支持公益性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列入重点投资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项目布点、土地利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情况,重点公布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及其执行情况、财政资金保障的重大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及实施情况、社会反映强烈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有擅自变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应依法及时公开生态文明建设信息而未及时公开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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