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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1 09:34:59 来源:福建日报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公安厅、外事办关于《福建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我省学校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具体要求

    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公安厅、外事办关于《福建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我省学校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具体要求。

    根据规定,我省学校同时具备5个条件,经备案可接收国际学生入学。在校国际学生数不得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10%。汉语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

    5个条件包括:学习环境方面,图书馆和阅览室可提供兼顾国际学生需求的纸质和电子图书资料。生活环境方面,餐饮条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且兼顾国际学生民族、宗教特点和生活习惯,有可为国际学生提供服务的医务室。师资队伍方面,为国际学生授课的汉语教师接受过对外汉语教学培训,具有一定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长期任教的教师应取得国家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证书。学校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国际学生事务,在校国际学生数达15人以上的,学校应设立国际学生管理机构;不足15人的,学校应设置管理岗位。具有健全的国际学生管理制度,包括招生、学籍、教学、校园、宿舍、突发事件处置、校园安全以及国际学生居留和签证手续办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规定明确,学校应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福建政策规定、校纪校规、国情省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教育,但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等政治性活动。

    学校在国际学生的招收和管理过程中,出现6类行为其中之一,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整改或取消其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追究学校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招生资格未经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等违反有关规定招生;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违规颁发学历证书或写实性证明;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记者 严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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