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某被处罚款1000元
泉州网3月8日讯 (记者林志安 通讯员张驰 何冰倩 文/图)为了好玩、拉风、有面子,许某私自在车上安装警灯,结果被交警巡逻查获,被处以1000元的罚款。
5日中午12时许,惠安交警大队骑警队民警在辖区中山北路巡逻时,发现一辆号牌为闽CJ×××R的白色小车的中网处有红光和蓝光在交替闪着,爆闪的红灯、蓝灯特别炫目,格外刺眼。民警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进一步检查发现该车非法安装标志灯具。
驾驶人许某对自己为了拉风而私自安装标志灯具的行为供认不讳。民警依法强制拆除并收缴了该车非法安装的标志灯具,并对许某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
民警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上述四种特殊车辆安装警灯需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审批,办齐手续,取得相关证件后方能安装。
民警提醒:一般民用车辆禁止安装警灯,私人车辆就更不能安装了,如果是违规安装警灯的话,请及时拆除,免得受到交警部门的处罚。
① 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网原创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泉州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泉州网欢迎各兄弟网站开展平等合作。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泉州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泉州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被转载网站、媒体、当事人若认为有侵权之处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及时处理。
③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本网站所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直接与本网站联系,商洽稿费支付事宜。对于使用时未及核实的权利人,可以向本网站提交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如需合法使用本网站发布的拥有完全版权的稿件,也请直接与本网站接洽。联系电话:22500260,22500194。 联系邮箱:qzw@qzw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