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3月6日讯 (记者李菁 通讯员陈翔)近日,记者从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我市开始实行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
据了解,按照风险管控原则,我市将重点在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职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食品及其原材料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记录、贮存管理落实情况;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卫生及使用运转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落实情况;专间加工及关键环节控制情况;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情况;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情况;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况。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承担重大活动保障任务之前,必须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自查自评记录表和自查自评报告保存至少2年。鼓励餐饮服务单位每次自查自评情况在店堂醒目处公示。
通过自查自评,餐饮服务单位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以保证加工条件和服务行为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另外,抽查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未落实、形同虚设、发现问题未整改,自查自评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量化等级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视违法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① 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网原创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泉州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泉州网欢迎各兄弟网站开展平等合作。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泉州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泉州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被转载网站、媒体、当事人若认为有侵权之处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及时处理。
③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本网站所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直接与本网站联系,商洽稿费支付事宜。对于使用时未及核实的权利人,可以向本网站提交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如需合法使用本网站发布的拥有完全版权的稿件,也请直接与本网站接洽。联系电话:22500260,22500194。 联系邮箱:qzw@qzw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