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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嗜好、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
2.热爱旅游文化,有兴趣挖掘和传播“东亚文化之都·泉州”旅游文化;
3.素质条件:大专以上学历(含在校生),身体健康,相貌端正,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素养,以及较好的亲和力和口才,具备一定的旅游文化相关知识,能熟练运用多种自媒体工具。

(1)参选者必须服从主办方在活动期间的安排;
(2)活动期间,主办方不承担任何关于参选者由于个人原因而造成的身体、心理伤害的责任及安全责任;
(3)参选者须服从主办方的评判结果,如对评判结果有异议,可向主办方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4)“东亚文化之都·泉州”旅游文化大使在签订协议后,方能正式获得旅游文化大使的称号,并且其荣誉只在签约期内有效;
(5)“东亚文化之都·泉州”旅游文化大使必须尽职履行与主办方协议约定的各项安排,并接受主办方的统一管理;
(6)一切以“东亚文化之都·泉州”旅游文化大使名义进行的活动,其肖像权、著作权归主办方拥有,主办方拥有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有关的宣传、推广、申请赞助、影视制作发行的所有权;
(7)“东亚文化之都·泉州”旅游文化大使不得从事侵害泉州市旅游形象及商业权益的活动,否则主办方有权收回其称号,并视其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参选者所递交的资料与文件恕不退还,如递交资料在宣传和推广过程中产生版权纠纷,主办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参赛选手的资料使用权归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可无偿使用于与本次活动有关的宣传。
(10)活动主办方拥有本次活动的解释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