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LOGO出炉

    近期,为推进泉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泉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泉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LOGO。征集活动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共收到作品292件,设计者来自全国各地。

泉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LOGO

   

    日前,征集活动结果揭晓,经过专家评审团的数轮筛选,来自泉州师院的设计师陈超淼的作品脱颖而出,荣获特等奖,被确定为泉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LOGO。同时,刘江平(077号作品)、韩鹏飞(041号作品)、尹会文(159号作品)、李遥(228号作品)等4位设计师的作品被评为“入围奖”。

    特等奖作品以泉州最具标志性的“东西塔”为设计视觉元素,将书法艺术中草书“文”和“人”字的写法有机的融入整个标识造型。闽南红砖色的彩带飘舞演变为蓝色的抽象海浪造型,象征着泉州海丝文化。整体直观展现泉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主题内涵。

    据悉,泉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LOGO将广泛应用于宣传材料、平面及网络媒体等各种场合和载体,助力泉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各项工作,打造文化强市。

作品展示
泉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LOGO征集活动征集阶段已于2019年1月11日截止,
,以上为应征作品公示,作品公示期为1月12日-1月18日,如对作品有异议,欢迎监督反馈。
联系人:杨女士 电话:0595-22500194。
  • 110号作品
  • 111号作品
  • 112号作品
  • 105号作品
  • 106号作品
  • 107号作品
  • 108号作品
  • 109号作品
  • 100号作品
  • 101号作品
  • 102号作品
  • 103号作品
  • 104号作品
  • 096号作品
  • 097号作品
  • 098号作品
  • 099号作品
  • 093号作品
  • 094号作品
  • 095号作品
  • 091号作品
  • 090号作品
  • 092号作品
  • 085号作品
  • 086号作品
  • 087号作品
  • 088号作品
  • 089号作品
  • 081号作品
  • 082号作品
  • 083号作品
  • 084号作品
  • 080号作品
  • 076号作品
  • 077号作品
  • 078号作品
  • 079号作品
  • 071号作品
  • 072号作品
  • 073号作品
  • 074号作品
  • 075号作品
  • 070号作品
  • 068号作品
  • 069号作品
  • 062号作品
  • 063号作品
  • 064号作品
  • 065号作品
  • 066号作品
  • 067号作品
  • 060号作品
  • 061号作品
  • 053号作品
  • 052号作品
  • 051号作品
  • 050号作品
  • 059号作品
  • 058号作品
  • 057号作品
设计要求
  • 体现公共文化服务
    “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的要求和“文化惠民、幸福泉州”的理念
  • 具有鲜明的象征意义
    充分体现泉州文化的
    特色和精髓
  • 简洁、醒目
    具有高水平的艺术感染力
    和视觉冲击力
  • 适合各种场合和载体使用
    满足不同材质制作的需要
    具有一定前瞻性,可长期使用
作品规格
作品规格为A3(尺寸)、300dpi (分辨率)、RGB(颜色)
作品要求以JPG格式提交
需附设计稿电子版、设计说明
设计图稿不得出现
任何与应征方个人
相关的信息
参与方式
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应征方须以自然人个人身份参加
请于2019年1月11日前将作品发送至邮箱qzw@qzwb.com,邮件标题请注明“logo征集”
需提交的文件:1.作品设计稿电子版;2.设计文字说明及作者姓名、联系方式;3.文件名为作品名称+作者姓名
征集活动无需缴纳费用
活动时间
征集
展示
评选
公布
  • 2018 12/22
  • 2019 01/11
  • 2019 01/12
  • 2019 01/18
  • 2019 01/19
  • 2019 01/21
  • 2019 01/22
奖项设置
  • 特等奖 1名
    10000
  • 入围奖 4名
    2000
根据国家规定,奖金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由泉州市刺桐新闻网络公司代扣。
法律及相关声明

1.应征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诽谤、淫秽或其他非法信息。

2.应征作品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或其他专有权利,应征作品中若发现存在侵权行为,一律取消参赛资格。凡因应征作品存在侵权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应征方承担,与征集方无关。对于应征作品出现侵权而导致征集方遭受的任何损失,由该作品的应征方全额赔偿。

3.应征作品须由应征方独立完成,应征方对应征作品拥有充分、完全、排他的著作权。除参加本征集活动外,应征作品在全球范围内未曾以任何形式发表过,也未曾以任何方式为公众所知晓。

4.应征作品获奖不作为泉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的唯一采纳标准,参选作品在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后,可以由征集方在其他用途中使用。

5.应征作品一经采用,作品的著作权即归泉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所有。作品的创作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设计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使用权、发布权以及对设计作品进行修改、组合、应用等权利),否则其行为将构成侵权,泉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将保留依法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征集结果公布后,未获奖未被采用的应征作品的创作者有权处分自己的作品。

6.作品评选结果公布以后,征集方泉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要求获奖作者与征集方签订由征集方拟定的作品版权承诺书。

7.本次征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泉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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