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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1 09:21:14 来源:东南早报
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出借人提起诉讼,借条上写明借款本金金额,但法院仅支持部分本金数额。原来,出借人提前收取“砍头息”,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

法官: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将影响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认定

泉州网9月21日讯(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戴晓燕)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出借人提起诉讼,借条上写明借款本金金额,但法院仅支持部分本金数额。原来,出借人提前收取“砍头息”,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案情概述

借贷未还诉至法院 法庭仅支持部分数额

2022年10月,原告蔡某出借人民币20000元给被告杨某,双方签订借条一份,写明借款金额,并约定借款期限及年利率为12%的利息。后来,因被告拒不偿还借款,蔡某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到庭,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写明借款本金为20000元,但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支付凭证证明,原告于2022年10月16日向被告转账金额是18800元,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本案纠纷款项性质为借款,借款借据及微信转账记录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的规定,本案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8800元。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蔡某借款18800元及利息(以18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自2022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砍头息”违法 本金以实际交付为准

法官介绍,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的出借人为确保安全收回利息,常常会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俗称“砍头息”。如此,借款人实际借款数额仅是本金扣除利息后的数额。本案中,原告蔡某与被告杨某之间的借贷行为正是典型的“砍头息”。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原告蔡某在出借款项时,预先扣除了1200元的利息,即为“砍头息”,虽然本案在借条中确认的借款本金为20000元,但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借款本金金额应按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18800元认定。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相对于金融贷款,具有灵活简便等特点,起到了促进社会闲置资金融通的积极作用,但民间借贷不得扰乱金融秩序,更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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