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3月17日讯 (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消费者周某网购1080元“虫草”,食用后出现头晕症状,将“虫草”送检后发现,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地址、批准文号、执行标准均为虚假信息,且添加了违禁成分西地那非,遂起诉维权。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磁灶法庭近日审理并成功调解了此案。经过协商,经营者退还周某部分货款756元,并支付周某赔偿金5400元、检测费400元。
案情
发现“虫草”添加违禁成分
起诉主张惩罚性赔偿
2022年12月1日至4日,周某陆续在苏某经营的网店购买“虫草”共10盒,合计支付货款1080元。当年12月5日,周某食用“虫草”后出现头晕症状,便细看该产品包装,发现信息上的生产厂家、地址、批准文号、执行标准均为虚假信息,而且生产厂家厂址均在香港。依照规定,进口产品需要合法的进口手续、检验检疫证明及报关单,但苏某无法提供上述材料。随后,周某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公司检测案涉产品,结果是案涉产品添加了违禁成分西地那非(处方药,俗名“伟哥”)。
就此,周某以苏某明知其所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准,为获得暴利而故意销售为由,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要求苏某退还购货款1080元,并承担购买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款10800元及检测费400元。
调解
远程审理达成调解意见
经营者退款并支付赔偿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在外地务工且距离晋江较远,而且其网络购物的证据均为电子凭证,为便于当事人诉讼,遂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一方面,承办法官告知原告在购买产品时应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若双方对产品是否合格产生争执需要鉴定,将耗费较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另一方面,法官向被告详细释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阐明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教育其在经营生意中应诚实守信。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承办法官组织双方通过互联网远程庭审系统签订调解协议,苏某于调解协议签订当日退还周某货款756元,并支付周某赔偿金5400元、检测费400元。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注意留存证据,可以先向销售者或生产者反映,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作为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审慎处理顾客反映的情况,方能走得更稳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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