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声有约 特色专题 直播泉州 读报 美食 健康 文旅 报料 视频 图片 创客 V R 县区




您的位置: 泉州网>泉州新闻
2023-02-26 08:55:55 来源:泉州晚报
为了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2023年1月1日起,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泉州失业保险费缴交标准及失业金发放标准均已提高。

泉州网2月26日讯 (记者吴宗宝 通讯员骆玲)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了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2023年1月1日起,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泉州失业保险费缴交标准及失业金发放标准均已提高。

从2023年1月1日起,统一以我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低于本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的,逐步提高到60%;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缴费费率全省统一,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降费率政策。

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80%,统一调整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调整后,在市本级、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的参保失业人员,可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由原有的1372元/月—1568元/月提升至1764元/月;在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参保失业人员,可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由原有的1267元/月—1448元/月提升至1629元/月。其他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计算基数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相应调整。

责任编辑:
泉州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网原创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泉州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泉州网欢迎各兄弟网站开展平等合作。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泉州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泉州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被转载网站、媒体、当事人若认为有侵权之处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及时处理。

③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本网站所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直接与本网站联系,商洽稿费支付事宜。对于使用时未及核实的权利人,可以向本网站提交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如需合法使用本网站发布的拥有完全版权的稿件,也请直接与本网站接洽。联系电话:22500260,22500194。 联系邮箱:qzw@qzwb.com。

合作:15880996339 0595-2250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