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灭火器砸破入户大门上的挡雨玻璃(红圈处)
泉州网11月17日讯(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洪金建 文/图)深夜时分,灭火器从天而降,小区业主被吓出一身冷汗,所幸无人受伤。究其缘由,竟是醉汉高空抛物。
近期,鲤城区人民法院院长李清坝审理了鲤城区第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苏某从15楼扔下的灭火器
法院查明,去年8月18日晚上11时许,苏某酒后回到其居住的鲤城区常泰街道某小区15楼。为发泄情绪,他将楼道上的两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打开喷射,随后将其中一个灭火器从15楼窗户扔出。
该灭火器掉落至一楼,造成该楼栋入户大门上的挡雨玻璃破裂,万幸的是没有造成人员受伤。路过的小区业主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经走访排查后,依法在苏某家中将其抓获。
鲤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漠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结合苏某抛掷物品坠落的场所、抛物高度、物品类型以及主动赔偿、悔罪表现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一审宣判后,苏某提出上诉。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市民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同时,人民法院也将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依法惩处高空抛物犯罪,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① 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网原创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泉州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泉州网欢迎各兄弟网站开展平等合作。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泉州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泉州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被转载网站、媒体、当事人若认为有侵权之处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及时处理。
③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本网站所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直接与本网站联系,商洽稿费支付事宜。对于使用时未及核实的权利人,可以向本网站提交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如需合法使用本网站发布的拥有完全版权的稿件,也请直接与本网站接洽。联系电话:22500260,22500194。 联系邮箱:qzw@qzw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