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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1 09:40:13 来源:泉州晚报
“双11”到来,许多市民早已开启“买买买”模式,一些人不慎掉进了陷阱。这不,南安市民周先生就听信商家宣传,买到劣质保健品,结果身体没补成反而出现不适,他为此将商家告上法庭。

泉州网11月11日讯 (记者吴志明 通讯员王琳 林国桢)“双11”到来,许多市民早已开启“买买买”模式,一些人不慎掉进了陷阱。这不,南安市民周先生就听信商家宣传,买到劣质保健品,结果身体没补成反而出现不适,他为此将商家告上法庭。

10月24日,在“双11”第一波预售开始的当天,周先生趁着优惠,满心欢喜地在某网店下单了广告称具有“提高视力”功效的××品牌保健品三盒,共支付900元。

10月26日收到保健品后,他连续试吃了三天,未见明显成效,反而有时服用后感觉浑身发热并且头晕。

“亲,这是正常现象,保健品本身没有问题,可以放心服用。”询问客服得到这样的答复后,他仍觉得不放心。

抱着怀疑的态度,他在网上搜索了××品牌保健品,发现相关的信息不多,但大部分是负面消息。他立马觉得不对劲,将截图发给客服,这次对方没了回应。

停止服用后,他发现确实系因该保健品导致身体不适。他联系退款,但客服以“产品一经使用无法退货退款”为由拒绝。

无奈之下,他来到南安法院水头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900元货款,并按货价进行十倍赔偿,共计9900元。他同时向法院申请对该商品进行司法鉴定。

11月4日,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该商品含量并未达到广告宣传中的叶黄素酯含量,且质量低劣,使用性能失效。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网店负责人,仔细向其说明情况,并线上发送司法鉴定书,对方即刻请求法官帮忙主持调解。

“生产经营应以诚信为本,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本来就不是正途,希望你们诚信整改违法行为,否则就不是简单的退款问题了……”在法官的教育下,网店负责人承认了错误,表示将下架销毁相关产品,并于当天进行了退货款与赔偿。

经办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双11”很快乐,“买买买”需谨慎。在网络购物发展迅速且成熟的今天,消费者不要忘了保持警惕,买前多“三思”,用谨慎细致的眼光挑选商品,谨防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商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注重商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夸大其词,不误导欺瞒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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