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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 10:14:05 来源:东南早报
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成功调解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工人陈某在车间工作时手部伤残,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至法院,经法官高效诉前调解,为工人讨回6万元工伤款。

泉州网10月20日讯(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遭受工伤后及时赔付劳动者。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成功调解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工人陈某在车间工作时手部伤残,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至法院,经法官高效诉前调解,为工人讨回6万元工伤款。

案情概述

车间工作中手部伤残 待遇纠纷起诉至法院

2021年3月,某建材公司招用陈某担任生产一线工人,每月工资5400元。当年5月6日,陈某在该建材公司车间工作时,不慎被三角皮带绞伤右手大拇指,后住院治疗12天。其间,该建材公司全额支付陈某的医疗费用。当年12月,经政府部门认定,陈某的事故伤害构成工伤。今年7月,经劳动能力鉴定,陈某构成十级伤残。

随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该建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请求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7月29日,经仲裁委裁决,陈某的部分请求获支持,部分请求被驳回。陈某不服该劳动仲裁裁决,后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调解

向双方阐明权责利弊 调解成功收到工伤款

收到诉讼请求后,法院承办人员主动靠前,第一时间与该建材公司取得联系,向其阐明原告养家糊口的艰辛,以及国家保障遭受工伤的劳动者依法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该建材公司表示,其已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且陈某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过高,请求予以相应减免,并希望在法院的调解下,让陈某配合保险公司完成雇主责任险的理赔。

随后,承办人员联系陈某,指出其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中不合法、不合理的部分,并告知其相应的诉讼风险。最终,陈某表示愿意调解。调解协议签订当日,陈某收到工伤保险待遇款6万元,及时配合公司办理保险理赔相关手续。自此,该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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