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10月12日讯(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在一般的家庭生活中,女方往往要负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如打理柴米油盐、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一旦夫妻感情破灭,双方对簿公堂,全职主妇的权益该如何保障?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的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中,除了判决男方承担子女抚养费、分割婚内财产外,还要额外支付女方离婚经济补偿金10万元。目前这一判决已生效。
案情简介:全职主妇在家带娃 离婚获10万元补偿金
原告苏某(男)与被告李某(女)于2012年办理结婚登记,两人生育一女一子。2019年11月,苏某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准予其与李某离婚。2020年4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2021年4月,苏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查明,在2011年至2021年间,李某基本全职在家带娃。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苏某、被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某全职照顾家庭,抚育子女,在家务劳动中负担较多义务,一定程度上造成个人发展机会的损失。综合考虑2011年至2021年本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同时结合原告苏某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被告为家务劳动的付出程度,判决原告苏某除了承担子女抚养费、分割婚内财产外,还应额外支付被告李某离婚经济补偿金10万元。判决后原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负担较多家务一方 离婚时有权提出补偿
法官介绍,家是生活的港湾,家务劳动的价值虽然无法直接通过市场价值进行衡量,但家务劳动涉及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既为家庭另一方事业的发展解除了后顾之忧,也为家庭成员幸福平稳的生活保驾护航。因此,家务劳动的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对家务劳动的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提出家务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给予顾家一方“护身符”,更好地保护在家辛勤付出、错失发展的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官提醒,离婚家务经济补偿金仅限于离婚时提出,离婚后不得单独再行主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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