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9月21日讯(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逢年过节、亲友聚会时,饮酒助兴要有度,做到不劝酒、不灌酒,如遇“酒友”醉酒,要积极尽到提醒、劝告、护送、通知、照顾、救助等义务,否则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通过诉前特邀调解模式,成功化解一起因饮酒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甲某受邀到酒楼喝酒,不幸急性酒精中毒身亡。经法院调解,4名同饮者赔偿甲某家属45万元。
案情概述:受邀到酒楼喝酒 急性酒精中毒身亡
今年7月5日,受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召集,甲某到泉州市丰泽区某海鲜酒楼喝酒,酒后昏迷失去意识,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
经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8月3日,甲某的妻子等家人将同桌酒友乙某、丙某、丁某、戊某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111万元。甲某家属认为,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四被告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误导甲某的妻子,最终导致甲某丧失及时救治机会而死亡。甲某家属称,甲某上有六旬父母,下有8岁小孩,甲某的去世让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失去了顶梁柱,一家人生活瞬间跌入谷底。
法院调解:同饮者承担责任 4人赔偿家属45万元
晋江市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进行分析,认为诉前调解更有利于抚慰受害者家人的悲痛之情以及顾全同桌酒友情谊,实现事了人和。在征求各方当事人意向的基础上,法院将该案委派给特邀调解员协会开展诉前调解,并指派晋江市诉调对接中心进行指导。
经深入了解,甲某家属认为自己要求共同饮酒人赔偿损失,是合理诉求。4名共同饮酒人对赔偿基本无争议,但对责任承担大小有分歧,认为主要责任在甲某个人,4名被告仅需承担适当责任,调解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
为此,特邀调解员结合案情实际,向4名被告逐项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分析甲某家属的处境和索赔要求。经对各方当事人讲法律、说情理,反复磋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总额确定为45万元,由乙某、丙某和丁某各承担125000元,戊某承担75000元。
据介绍,晋江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新模式发挥了法院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的专业指导作用以及特邀调解员优势特长,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最大限度调解矛盾,促成纠纷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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