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巨额债务 家属放弃遗产继承
法院:应以实际继承价值为限偿还债务
泉州网9月16日讯 (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王东飘)在欠下巨额债务后,李某(化名)因故身亡。在讨债无果后,债权人起诉了李某的相关遗产继承人,但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李某的家属放弃了遗产继承。日前,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债务纠纷案件,一审判令李某的家属应以实际继承价值为限,偿还李某生前所欠债务。
起诉
债务人去世 遗产继承人被诉偿债
根据债权人黄某出具的借条显示,去年年底,李某分两次向黄某借款总计10多万元,李某出具了两张借条由黄某保管,双方约定利息为1.5%,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条还约定,李某承担黄某为实现债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均在丰泽区,若发生纠纷由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
随后一段时间,虽然黄某多次催款,但始终未能联系到李某,直到今年年初,黄某得知李某已经死亡。黄某认为,李某生前与小芳是夫妻关系,李某生前的财产由配偶、父母以及孩子继承,债务也应由配偶、父母、孩子在继承的财产承限额内承担偿还责任。经查明,李某留有一套房产,因此黄某要求小芳等人偿还上述债务。
今年5月,黄某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的妻子小芳(化名)、李某的父母等遗产继承亲属偿还李某生前的欠款利息。
庭审
生前欠下巨债 家属放弃遗产继承
今年7月,小芳及李某父母等向法院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书》,表明放弃继承李某名下所有财产。庭审期间,小芳等辩称,李某生前的债务金额很高,包括大量的银行债务和信用卡债务,家属经过粗略计算,可能资不抵债,因此一致放弃对李某生前财产的继承。
李某的家属还对借条存在质疑。他们认为,借条上的名字不能确定是由李某所签,并且黄某提供的借条上的时间与李某死亡时间很近,由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黄某对李某的负债情况非常清楚,却在李某没有任何工作及负债累累的情况下出借资金,因此不能认定借贷的真实性。此外,即使借贷关系成立,黄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是片段的,可能存在李某生前已经还款的情况。
判决
家属应以实际继承为限偿还债务
日前,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某出具的借条为打印形式,在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后做出相应填写,落款有李某的签名并按捺手印等,出借人及还款时间均空白。李某家属对两份借条的签名真实性有疑问,但未在期限内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法院对签名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其他相关证据,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合法有效。鉴于李某已经死亡,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的放弃继承行为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不发生确定的法律后果,仅以继承人在诉讼过程中声明放弃继承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则原告的债权将无法实现。在已知李某的遗产有房产尚未处理情况下,若继承人在放弃继承后反悔,势必增加原告的诉累及执行阶段的不确定性,因此李某的相关家属作为继承人,应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相关债务。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的相关家属应以实际继承李某遗产价值为限,偿还黄某的债务及相关债务,并支付律师费等。
法官说法
债务人去世 债务不会消失
承办法官介绍,在法律意义上,债务不会随着债务人的去世而直接消失,债务人如果有遗产,在遗产范围内的价值应当用来清偿债务。而遗产继承人是否需要偿还债务,完全取决于遗产继承与否,且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对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家属出具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书,根据《民法典》“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的规定,其家属可不负清偿责任。《民法典》还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涉案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对遗产享有债权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指定范围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但在本案中,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家属对放弃继承反悔,提高债务清偿的效率,法院直接判令李某家属协助清偿李某生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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