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9月16日讯 (记者吴志明 通讯员李晓琳)近日,南安法院通过扣划被执行人投保的保险单现金价值5万余元,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 被执行人投保多份保险
2019年9月,叶某玲以经商为由向洪某辉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洪某辉收执。借款后,经洪某辉催讨,叶某玲未能偿还。2022年2月,洪某辉起诉至南安法院。法院判决叶某玲应偿还洪某辉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洪某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叶某玲名下无房产,仅有一辆车(暂未查找到下落),其名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的存款较少,但其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多份保险。经核实,叶某玲共计购买了17份保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高达30余万元。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执行法官和保险公司多次联系叶某玲,希望其能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或向法院交付其他财产替代履行。在多次联系均未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强制扣划了其中3份保险单的现金价值5万余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
说法 保单可作为强制执行标的
法官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该案中,被执行人叶某玲为投保人,案涉保险单现金价值属叶某玲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在她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冻结、扣划、提取她的财产。
案涉保险虽然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投资理财方式。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可以获取分红、利息等红利收入,体现在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单现金价值为限进行质押贷款,更体现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随时单方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以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系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应归属于投保人,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并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同时,该财产权益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有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因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依法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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