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2月5日讯 (记者黄墩良 陈静芳 通讯员张琳)近日,洛江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涉企案件合规不起诉工作规程》(试行),试点对涉罪的企业开展合规考察不起诉工作。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该院率先提出对涉罪企业开展合规考察不起诉工作,并经上级院同意,在洛江检察院开展试点工作。
据介绍,该院的合规考察不起诉是指在办理涉企案件的过程中,设立考察期,由合规监督员指导企业制定合规计划,通过健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方式,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进而在考察期结束后综合其犯罪情节、合规计划完成情况等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该工作规程共十六条,主要涵盖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概念、案件适用范围、审查程序、具体实施程序、合规监督员的聘请、考察期限、被考察企业义务、检察机关职责、考察后的处理程序等内容,包括合规考察决定书、合规承诺书等一整套配套制度。
在制度设计上,该院将案件适用范围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内,限定为民营企业家、民企高管实施的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刑事案件,且依法应当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自愿认罪认罚,以契合现行刑事司法政策;在合规考察上引入合规监督员制度,将考察期间对涉罪企业合规建设情况的考察主要交由检察机关选任或者企业自行聘请但需检察机关同意的合规监督员负责;在结果处理上将合规建设情况作为最终对涉罪企业是否起诉的主要依据,对于涉罪企业在考察期内按照合规计划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的,一般均作不起诉处理。该制度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设定5个月到12个月的考察期,在审查起诉期限结束之前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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