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游受伤 旅行社被判赔偿
泉州网1月15日讯 (记者 许小程)跟团旅游过程中,入住宾馆后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在宾馆淋浴房内受伤后,起诉旅行社赔偿,经法院认定旅行社和宾馆均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陈某相关损失。
事发 跟团旅游宾馆内受伤
2018年5月15日,陈某参加了由某旅行社组织的普陀山朝拜商务车四日游,当晚陈某入住当地一家宾馆。晚上8点多,陈某在该宾馆沐浴时,手腕被淋浴房第三片玻璃割伤流血。随后,在旅行社和宾馆人员的帮助下,陈某被送往医院诊治。
经诊断,陈某的伤情为腕裂伤伴肌腱断裂、肌腱神经损伤,前后经过两次治疗,花费了7800多元,该费用由旅行社支付。伤残鉴定显示,陈某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后,陈某向石狮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5万元左右。
旅行社 不存在违约责任
庭审期间,宾馆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旅行社认为,旅行社已按照合同约定为陈某提供了相应的旅游服务,选择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宾馆住宿,并为陈某购买了旅行人身意外险。事发后,旅行社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积极协助陈某向意外险承保保险公司理赔,不存在违约行为。事故原因疑似陈某不当使用宾馆设施等自身原因导致,陈某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宾馆表示,该宾馆的房间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装修,配置的沐浴房不存在安全隐患,符合使用标准,且设置了使用警示标示,已在最大限度上尽到保障房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宾馆不清楚陈某如何受伤,不承担本案任何民事责任。
法院 旅行社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未举证玻璃门的质量符合标准、设施是否老化、安全使用提示是否充分明确等;旅行社未能举证其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住宿地点取得陈某等旅游者的同意,因此,旅行社和宾馆均须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宾馆是陈某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住宿地点,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负有违约过失,应承担陈某经济损失30%的赔偿责任;陈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的安全保护有足够的认识,应承担30%的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陈某1.45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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