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举报人信息 最高重奖30万元
泉州网1月9日讯 (记者 林福龙 通讯员 叶霖)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种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经举报核实,举报人最高可获奖励30万元。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日前,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根据《规定》,凡是发现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广大市民、读者可通过拨打“12369”举报热线,来信来访,通过生态环境部门政务网站,以及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公布的其他途径进行举报。举报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或污染源信息;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或线索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行业核心秘密材料、内部文件、财务票据、隐蔽违法行为、录音、照片、录像、自动监测设施设置参数、控制软件程序编码等。
《规定》称,按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举报奖励分为Ⅰ—Ⅲ级,最低奖励300元,最高重奖30万元。对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发生符合奖励范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举报办理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加密、查阅信息留痕、分级设置权限等方式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防止与案件无关的人员获取举报人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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