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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08:35:00 来源:泉州网
原被告有货款纠纷28万多元,约定分期还款,但被告违约。晋江法院安海法庭成功调解这起疫情期间的货款纠纷,原告考虑疫情因素适当减免款项,第三人当场还款22.8万元,并与原告握手言和。

泉州网12月4日讯 (记者吴水保 通讯员尤燕玲)原被告有货款纠纷28万多元,约定分期还款,但被告违约。晋江法院安海法庭成功调解这起疫情期间的货款纠纷,原告考虑疫情因素适当减免款项,第三人当场还款22.8万元,并与原告握手言和。

2018年,原告福建某纸品有限公司与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一)、章某(被告二)订立经销合作协议及授信担保协议,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购销纸品,被告二章某提供担保。因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今年1月10日达成还款协议,被告一应于今年12月31日前分期还款280120元。之后,二被告未能如约分期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11月27日,该案在安海法庭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到章某的丈夫庄某正在福建开订货会且有意协商。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到法庭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一系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履行,故动员原告考虑疫情因素进行适当减免。最终,原告同意将款项减免至22.8万元并放弃其他请求,庄某当场转账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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