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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08:37:00 来源:泉州网
父亲去世后,债权人起诉两个儿子偿还父亲债务,两名儿子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此时债权人的利益应如何保证?日前,石狮法院审理了这起因遗产继承与债务继承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令儿子作为遗产管理人负有协助以父亲的遗产清偿债务的责任。

法院判决:儿子作为遗产管理人负有协助以父亲的遗产清偿债务的责任

泉州网11月28日讯 (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苏丽蓉)父亲去世后,债权人起诉两个儿子偿还父亲债务,两名儿子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此时债权人的利益应如何保证?日前,石狮法院审理了这起因遗产继承与债务继承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令儿子作为遗产管理人负有协助以父亲的遗产清偿债务的责任。

起诉:债权人起诉继承人还债

阿明(化名)和阿华(化名)是郭某的儿子,长期以来阿明一直和郭某共同经营集装箱运输事业。此前,郭某与从事汽车运输行业的蔡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采购柴油,由蔡某先垫付柴油款,过后再进行结算。2015年至2016年期间,蔡某与阿明经过三次结算,确认郭某拖欠了柴油款共计216.9万元左右。随后,阿明先后出具了两份欠条,确认拖欠216.3万元债务。在偿还了24万多元后,剩余192万元款项经蔡某多次催讨郭某仍未支付。

2018年4月份郭某去世,因他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妻子也已去世,阿明和阿华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随后,蔡某向石狮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阿明支付拖欠款项192万元及支付利息,阿明和阿华在继承郭某遗产的范围内对192万元及其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庭审期间,阿明和阿华认为,蔡某提供相应的《协议书》只有郭某的签字,不能证明阿明与蔡某有任何的委托、协作关系。蔡某也没有证据证明郭某有何遗产,因此阿明和阿华没有继承郭某的遗产,无需承担郭某拖欠的债务。

一审:应承担偿还责任

石狮法院经审查认为,阿明出具给蔡某的两份欠条,确认阿明拖欠蔡某柴油款216.3万元左右,应承担还款责任。

蔡某与郭某签订的《协议书》显示拖欠的柴油款为216.9万元左右,超出的近6000元应由郭某自行承担清偿责任。据此,可认定郭某和阿明共同欠蔡某柴油款191万元左右,郭某欠款近6000元。因郭某已死亡,阿明和阿华作为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阿华也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欠款承担清偿责任。最终,石狮法院一审判决,阿明支付拖欠蔡某款项191万元左右及相应的利息;阿华应在继承郭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两人在继承郭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近6000元的欠款及其利息。

二审:遗产管理人协助还债

二审期间,泉州中院查明,郭某名下财产登记有一套房屋。阿明和阿华均明确表示放弃对郭某遗产的继承,法院确认除二人外无其他继承人,同意郭某的遗产归国家或郭某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由阿明作为遗产管理人对郭某的遗产进行管理并协助清偿债务。

泉州中院认为,阿明向蔡某出具的两份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他主张是根据郭某指示出具欠条而非其本人欠款,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二审中阿明和阿华均明确表示放弃对郭某遗产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两人已放弃对郭某遗产继承的实体权利,则无需对郭某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查明郭某的遗产至少包含一处房产,为了保护蔡某的利益,经阿明和阿华共同确认,阿明为遗产管理人,负有对郭某遗产范围内财产进行管理,并协助以郭某的遗产清偿债务的责任。

综上,泉州中院二审判决,阿明应支付蔡某柴油款191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阿明应协助以郭某的遗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据承办法官介绍,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在“继承编”第四章中,“遗产管理人”的概念被首次提出,打破了原继承法律实务中遗产管理人角色空缺的局面,对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案中郭某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郭某的遗产,郭某的遗产则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但郭某生前又尚欠债务,因此应当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郭某的遗产进行管理清偿债务。阿明作为郭某遗产的管理人,负有对郭某遗产范围内财产进行管理并协助以郭某的遗产清偿郭某所欠债务的义务。如果阿明疏于管理,造成遗产流失或毁损,就有责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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