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两年五个月
泉州网11月20日讯 (记者黄墩良)酒后开车,遇到民警盘查,蔡某锋不是停车接受检查,而是调头逆向逃窜,连撞两车,最终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两年五个月。
危害公共安全 一审被判29个月
蔡某锋是晋江人,这起案件发生于去年国庆节期间。2019年10月5日0时30分许,蔡某锋酒后驾驶一部米黄色北京吉普汽车(未上牌照),至201省道南安市石井镇往水头镇方向后店村海水路口路段时,碰到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此设卡盘查。蔡某锋见状,立即调头加速逆向往石井方向行驶,先后冲撞一部小型轿车及一部带有警灯的轻型专项作业车(拖车),致使两部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小型轿车驾驶员文某轻微受伤。
然而,蔡某锋并未停车,逆向行驶至石井边防派出所附近的红绿灯路口后,驶入顺向车道继续逃逸。途中,蔡某锋驾车逆向行驶距离约306米,行驶平均速度超过60公里/每小时,迎面经过9部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经查,小型轿车的修理费用总计23294元,轻型专项作业车的修理费用18655元。
10月7日下午3时许,蔡某锋到南安市接受调查。10月15日,蔡某锋的亲属代其赔偿相关损失6.5万元,并获得受害人谅解。
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蔡某锋酒后驾驶车辆逆向行驶,先后冲撞两部车辆后继续逆向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蔡某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亲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蔡某锋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扣押在案的米黄色北京吉普车,由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请求改判危险驾驶罪 中院驳回上诉
蔡某锋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称,其主观上是过失,导致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求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及改判为拘役或适用缓刑。
日前,泉州中院审结此案。中院认为,在案监控视频与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蔡某锋在调头逆向行驶的过程中,发现前方有车辆拦截后还有意调整前进方向,导致所驾车辆先后撞击到两部车辆,并危及附近人员的人身安全,这些事实足见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而不是过失。因此,对于蔡某锋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终,泉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建瀛同律师事务所温惠阳律师说,在这起案件中,蔡某锋遇到民警盘查时,若停车接受检查,即便达到醉驾标准,一般情况下,构成危险驾驶罪,顶格处罚也就是六个月拘役,但他选择逃窜,逆向行驶,撞坏其他车辆,给不特定的人带来人身安全威胁,因此法院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处罚是正确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千万别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开玩笑。”温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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