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新规禁止交通协管员粘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但记者在市区暗访发现——
本报讯(记者张沼婢)骑着警务摩托,手拿照相机,哪里有违法停车就往哪里“贴条”——交通协管员曾经是治理违法停车的重要“执法力量”。不过,今年5月公安部发出的《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禁止协管员粘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即俗称的“贴条”。但记者在泉州市区暗访发现,仍有部分协管员违反规定“贴条”。
公安部规定协管员不得“贴条”
《意见》指出,协管员在交警指导下可以承担以下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群众求助。严禁将协管员的经费支出与交通违法罚款挂钩,严禁向协管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之前,也就是2006年1月,公安部也曾出台《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执法主体必须是取得执法资格的在职民警,严禁协勤辅助人员穿着制式警服、佩戴警用标志或相仿服装标志,严禁其从事执法活动。
由于“贴条”涉及执法,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国内各地纷纷取消协管员“贴条”的权力。
记者目击
仍有协管员在“贴条”
昨日上午,在市区田安路万祥数码城前的人行道上,两名协管员正在“执法”:一名协管员对违法停放的车辆进行照相,另一名协管员则往车上“贴条”。随后,他们又前往其他路段“执法”。
在另一边人行道上,同样有协管员在“贴条”。有市民反映,前来“贴条”的很少有正式民警,一般都是两名骑着摩托车的协管员来“执法”。一位林姓驾驶员对协管员的“执法水平”表示质疑,“我在侨乡商品街停车,明明有一个停车位,但协管员却在车上‘贴条’。”
“公安部的新规已经颁布一个多月了,为什么还有协管员来‘贴条’?”许多市民对此表示不解。
交警重申
协管员没有执法资格
“协管员没有行政执法资格。”市交警支队法制科重申,协管员只能做执法辅助工作,没有执法资格。
按照市交警支队出台的《鲤城、丰泽大队部分路段协勤人员执勤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协管员在责任点段维护交通秩序时,要加强对非机动车、行人不走人行横道,违反交通信号灯等显见性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对非机动车闯入机动车道,违反交通标志、标线,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给予书面告诫,填写《告诫书》。
据此,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加强非机动车和行人的管理,并没有“贴条”的权力。而协管员的考核标准是,在路面执勤人员上班时,必须在路段上指挥交通,确保不发生交通堵塞现象,不发生长时间的交通拥堵现象,特别要加强高峰期的交通疏导工作,一旦发现责任区内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或是造成长时间交通拥堵的,将给予处罚。
“我们已经收到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市交警支队法制科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支队去年曾出台关于规范执法的相关文件,要求各大队严禁协管员参与执法,“当然也包括‘贴条’,‘贴条’、照相必须由民警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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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协管员“贴条”,怎么办?
本报讯(记者张沼婢)公安部已明确协管员没有执法资格,如果碰到车辆被协管员“贴条”,该怎么办?记者咨询了律师。
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说,原先对协管员“贴条”是属于送达还是执法存在异议,但照相取证绝对是没有资格的。现在既然公安部出台了相关规定,那么,协管员去“贴条”就是程序违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可以撤消,撤消之后,具有执法资格的民警不得再作出相同的处罚。
据了解,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听的,处以二十元罚款。至于如何撤消,李律师建议,驾驶员若发现协管员“贴条”,可以用相机拍下来,然后向交警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