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5月份以来,张某(男,已婚)与李某(女)有不正当关系,期间,李某因有男朋友,开始冷淡张某,不与张见面。为此,张某将以前用手机为李某拍摄的裸体照打印几张,2007年9月26日至9月27日,张某将裸体照往李某家塞了4次,往李某叔家塞了2次,并在纸上写到:两日内不来见我,将传遍大街小巷。当月28日,李某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查获。
[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以散布他人隐私违法行为对张某处行政拘留七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评析]
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隐私权是公民合法权利的组成部分,是公民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隐私是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属于个人的生活秘密,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等。散布是指行为人用各种方式将知悉的他人的隐私传播于众的行为,传播的方式包括用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传播。他人隐私,既包括合法知悉的他人隐私,也包括非法知悉的他人隐私。行为人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行为人是为了寻求刺激、满足某种下流的欲望;有的是为了损害他人名誉而偷看、偷窥他人隐私并进行传播。行为人的动机和采用的手段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黄永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