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玉珍)为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和改革开放成果,昨日,市政府办公室就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发出通知,对各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扩大保障面等作出具体规定。
1月起城市低保标准提高
我市将建立完善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自然增长机制,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收入增长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要规范实施保障标准和比例,城市低保标准一般控制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2007年8月,省政府已全面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起,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的鲤城、丰泽、洛江、泉港、石狮、晋江、南安、惠安等县(市、区)要将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到260元以上,最低工资标准为570元的安溪、永春、德化县要将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到230元以上。同时,各地要尽快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相关补贴政策延长到今年6月的通知精神,确保补贴资金于1月底发放到每一户。农村低保标准各地可视情适当上调。
进一步扩大保障面
低保标准调整后,各地特别是目前农村低保人数占农业人口比例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南安、惠安等市(县),要在2008年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尤其是归侨、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等群体及时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面,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低保的成果。要加大对低保边缘户的帮扶力度,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并发挥好慈善机构救济救急作用,探索建立适度普惠型的低保制度,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提高实际补助水平
低保标准调整后,各地要根据物价上涨指数,适当提高实际补助水平,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的县(市、区)要将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120元以上,最低工资标准为570元的提高到110元以上;洛江、南安、惠安、安溪、永春、德化等县(市、区)农村低保对象(不含五保对象)的月人均补助水平应提高到62元以上。今后,各地都要建立更加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补助水平自然增长的动态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提高补助水平。
执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我市将逐步执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根据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一般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财力有困难的,五保供养标准可先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以后逐年提高至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目前尚未参照城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的泉港区和惠安县,要从2008年1月起执行。(相关报道见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