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管理办法》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今后,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等指标我省将执行新规,全省所有设区市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须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之前与此规定相左的地方性法规须重新修订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昨日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我省经济适用房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省政府要求各地立即建立健全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准入及退出制度,严格执行价格审核管理和上市转让规定,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和有关责任人,确保经济适用房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建设:须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今后全省经济适用房单套的建筑面积须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同时,经济适用房建设还需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供应:政府建设的项目须零利润销售
虽然经济适用房的售价相对于商品房来说要低很多,但是经济适用房出售中利润比例是多少也是一直没有具体明确的事项。根据省政府转发的通知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准入: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
目前,全省经济适用房供应出售一般都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的制度,今后,除了这三项环节外,经济适用房供应还将增加轮候一项。在申请之后,通过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全省各地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退出:5年内不得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
全省经济适用房将实行严格的退出制度。《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购房人上市转让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另外,如果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须满5年才能取得完全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