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告中间人串通开发商“炒楼花”被驳回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以每平方米高出原价4900元的价格买下了中间人所预购的一套写字楼,后因房屋逾期交房向开发商退房,但开发商表示退还的房款只能按原本预购的价格算,一来一去差价达30万余元。购房者认为开发商与中间人有串通起来“炒楼花”的嫌疑,遂将二者告上法院要求退还全部房款。日前,思明区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这位购房者的诉讼请求。
>>缘起:115万买下他人预购房
2006年1月份,梁女士与陆女士达成协议,以199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陆女士预购的明发商业广场地下写字楼的一处房产。该房产为陆女士于2004年向明发集团所预购,面积约55平方米,当时的单价为15000元,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只签了份确认书。
2006年1月17日,梁女士支付给陆女士该房屋的定金100000元;2006年2月19日,她又支付了购房款428000元,两次共计528000元,陆女士则将其中218851元转给明发集团。2006年2月19日,梁女士与明发集团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此,陆女士预购的该房产便转售给了梁女士,尽管转手价为19900元/平方米,合同上写着约定面积为62.21平方米,单价为15000元,合同总价款为933150元,而明发集团出具给梁女士的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票据上金额为840150元。之后,梁女士分三次支付给明发集团购房款621299元,加上先前的528000元,她共支付给陆女士和明发集团合计1149299元。
>>转折:房屋逾期退房只得84万
2007年6月12日,由于该房屋逾期交房,梁女士将房屋退还给明发集团,但按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票据上的金额算,明发集团只返还给她购房款840150元。原本花了近115万元买来的房产,退房时只能退回84万余元,梁女士认为陆女士有和明发集团串通“炒楼花”的嫌疑,遂将二者告上思明区法院。
梁女士认为,陆女士与明发集团的商品房预购确认书虽表面上看来是双方对购买房产协议的确认,但从实际内容来看,它是对买卖房屋的确认,本质上就是房屋买卖行为。陆女士将未取得房产权证的房产转让给她,是“炒楼花”行为,该转让协议应该无效。明发集团作为开发商与陆女士共同实施“炒楼花”行为,导致她直接损失304829元,明发集团应当对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她要求法院判令自己与陆女士和明发集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二者须返还自己全部购房款1149299元。
>>争议:转让认购机会即“炒楼花”?
陆女士辩称,“炒楼花”行为是指在未取得房产权证的情况下对买卖合同的炒作行为,自己与明发集团签的确认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自己与明发集团从未签订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自己与梁女士之间的约定不是房产转让协议,也不属于“楼花”的买卖行为,而是双方的缔约行为。自己通过该约定转让给梁女士的是认购商品房的权利,梁女士因此获得了自开发商处以约定价格购买特定商品房的机会,而自己则通过转让这一机会而获得补偿,这一约定并不违反我国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面对梁女士的起诉,明发集团既未到庭,也未作任何答辩。
>>判决:转让缔约权≠不当得利
法院经审理认同了陆女士的辩护主张。法官表示,梁女士依约定向陆女士支付的款项并非购房款,而是缔约权转让的对价,与购房款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也非属不当得利,梁女士对自己所主张的陆女士与明发集团串通“炒楼花”的说法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链接何谓“炒楼花”
如果交钱的时候,房子不是能立马入住的现房,就叫“楼花”。其来源有一说法是取自“镜花水月”的意思,以虚代实;也有称是因为香港期房凭据上曾有印花,因此称楼花。一般来说,房子入住之前,内部认购的房号、正式认购的认购书,甚至购买的预售、销售合同,只要能买入卖出都叫“炒楼花”。
炒楼花现象由3个因素激发:
1.开发商制造炒楼花空间;2.投资预期好吸引炒家;3.卖方市场刺激楼花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