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流动可实施自然替补 职工:离开企业仍可申请补助金
本报讯(记者屈人文)为适应我市非公企业职工流动性大的特点,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方案修改调整增加了企业为职工办理团体医疗互助活动的方案,规定300人以上的企业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办法参加互助活动,职工流动可实施自然替补。
一是职工流动自然替补办法(实名制)。参加活动时,企业为全体职工缴纳互助金,职工流动离开企业,医疗互助责任终止,新员工可自然替补。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将职工流动替补的名单上报所在地互助经办机构,作为本企业职工申请补助金的依据。每月替补后参加活动的职工总人数若超过实际缴费总人数的3%,应补足实际超过人数的互助金。
二是企业出资组织职工团体参加(企业职工总人数计算)。企业以前年度职工月平均人数缴交互助金,职工流动不受限制。职工流动离开企业,医疗互助责任终止,新员工可自然替补。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将职工流动替补的名单或企业职工发放工资的名册上报所在地互助经办机构,作为本企业职工申请补助金的依据。每期期满后,参加活动的职工月平均总人数若超过实际缴费总人数的3%,应按实际补足团体互助金。
新方案特别提出,企业职工参加互助活动,互助关系可转移(实名制)。互助金由职工出资或企业出资或企业与职工共同出资均可,职工在互助期内离开企业(包括调动工作等),因病住院仍可申请补助金,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将为每一个参加活动的职工发放《泉州职工医疗互助卡》,作为申请补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