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朝晖)今后购房者该交多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有章可循了。记者昨天从市房管局获悉,为规范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该局已出台了相关的文件。
根据该局出台的《关于规范专项维修资金收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凡1998年9月16日至2003年8月31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交纳,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若售房单位在销售房屋时规定: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购房者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者交纳,售房单位代收代缴。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不明确或只约定“房款不包括依照有关规定应由购房者承担的税费”等类似内容,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缴交,不得转嫁给购房者。
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售房单位销售房屋时在房屋销售合同里有明确约定维修资金由购房者交纳或者签订“房款不包括依照有关规定应由购房者承担的税费”等类似内容,维修资金由购房者交纳,售房单位代收代缴。合同中未作上述约定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负责交纳,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维修资金的收取标准,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维修资金收取标准的,收取标准按建筑房屋总投资的2%-3%比例交纳,建筑房屋总投资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进行测算;房屋销售合同有约定维修资金收取标准的,从属约定,但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不足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测算的交纳总额,由售房单位按规定金额补足。收取标准执行1998年有关文件规定的,购房者可根据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测算的结果,以购房面积乘以每平方米应缴交的金额向售房单位缴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测算的每平方米缴交金额证明,由售房单位向购房者代收时出示。
维修资金约定由购房者交纳的,购房者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向售房单位交纳,售房单位代收的维修资金应当开具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代收代缴的专用发票。
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售房单位不得提前或超标准向购房者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不得利用代收维修资金牟取不正当利益。在通知下发之前,售房单位已经提前收取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追缴已收取金额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售房单位超标准向购房者收取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向售房单位按实追缴维修资金及超出金额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本报讯(记者王朝晖)市房管局昨天同时公布了泉州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
关于建筑的总层数,该通知规定,层数的测算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为依据,具体如下:1.建筑总层数为地上一层到顶层最高层;2.同一幢楼有不同层数以最高层计算(包括裙楼);3.地下室、地上架空层、小于2.2米的设备层不计算层数;4.地上店面、储藏间以及有公摊的电梯大堂应计算层数。5.高于4.8米(包括4.8米)的复式建筑计算2层。
通知还规定,专项维修资金按产权总登记的建筑面积收取。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时间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按办理预售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支垫付,不得向购房者预收。在办理产权总登记时结清。购房者按产权建筑面积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公共建筑、会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
市房管局公布
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
| 项目 |
标准(元/平米) |
区域 |
鲤城、丰泽 |
洛江、开发区 |
泉港 |
| 别墅 |
100 |
90 |
70 |
| 不带电梯的房屋 |
40 |
35 |
20 |
| 带电梯的房屋(总层数≤10层) |
50 |
40 |
25 |
| 带电梯的房屋(10层<总层数≤20层) |
60 |
50 |
30 |
| 带电梯的房屋(20层<总层数≤35层) |
80 |
70 |
40 |
| 带电梯的房屋(总层数>35层) |
100 |
90 |
70 |
| 地下室(按车位面积) |
40 |
35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