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卫士”较真市府文件●追踪
早报讯(记者周长锋)有着“中国公益维权第一人”之称的丘建东去年在厦提起行政复议,就被征收4.80元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表示异议(早报曾作连续报道)。厦门市政府随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对丘建东征收该基金的决定。丘建东不服,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月12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丘建东的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丘建东对此判决不服,并于昨日通过特快专递向厦门市中级法院寄出上诉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一审原告诉请,即撤销一审被告于2006年11月7日向一审原告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4.8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请求判令返还4.80元。
在7500多字的诉状中,丘建东将一审法院判决的内容和双方辩论的内容和法律观点进行了阐述。他认为,尽管一审法院的一审判决乏善可陈,但有一个可以赞许的地方,就是将本案“案由”定为“不服行政征收(政府性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定性。
就本案法律适用而言,既是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的行政征收,就应适用现有法律中有关“征收”的规定。这自然就应适用《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价格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的“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这“政府”并不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故反方援引该法条作为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依据,是对《价格法》的曲解。
■事件回放
为4.80元他告物价局
4.80元的客房业价格调节基金,是由厦门市物价局下属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依据2003年9月2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府办【2003】235号《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和标准的意见》,委托招待所代为征收的。该《意见》得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批准。丘建东认为价格调节基金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继续征收有违《立法法》,对物价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服。
去年年底,丘建东先向厦门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厦门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物价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丘建东于是向思明区法院提起状告厦门市物价局的行政诉讼。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价格法》第二十七条系授权性条款,政府依法有权制定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法院认定厦门市物价局向丘建东征收价格调节基金4.8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合法有效。(周长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