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意见鼓励企业创新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臖)即日起,泉州企业用于自主知识创新上的费用将免征或少征税。对于自主创新企业在技术研发上的多项费用,我省将按照实际额度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省政府昨日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出多项措施,在财政税收、设备折旧、政府政策等多方面给予便利,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大在创新研发上的投入力度。
根据《意见》,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将在按规定实行100%的税前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加速折旧。
企业内部分配将适当向研发人员倾斜,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且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实现转化前净资产总额30%以上的企业,以及对实施公司改制、增资扩股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允许企业对关键研发人员可以根据其贡献大小,按一定价格系数将一定比例的股权(股份)出售给有关人员。
《意见》鼓励支持高校院所以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项目承包等多种形式转化创新成果。对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高校院所可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年到5年从实施该项成果转化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另外,除了政策扶持之外,政府也要求全省企业严格执行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比例的规定,确保在创新投入上的延续性。按照规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3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