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经济纠纷案时,发现当事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职务侵占罪,贷款诈骗罪等,决定将其移送至丰泽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当事人郑晓东是合伙人张某的外甥,两人于1984年底与他人合伙创办泉州市梅石塑料工艺厂,法人代表为郑晓东。后因其他合伙人退伙,梅石塑料工艺厂由两人共同经营,双方各占50%股份。由于经营不善,1999年3月张某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合伙关系,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分割和析产。案经审理,2003年10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解除双方合伙关系,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由双方享有和承担。判决还对双方合伙期间购置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就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郑晓东私自将梅石塑料工艺厂甄别为其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的财产址在丰泽区北峰塔前工业小区厂房的产权证变更为私有房产,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并用变更后的产权证作抵押,私自于2003年9月15日向某银行贷款20万元。
法官在执行中,暂扣豪华轿车。
张某向泉州中院申请执行后,中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郑晓东履行生效判决。但郑晓东不但不积极设法偿还所欠债务,反而加快了“逃债”的脚步。他一方面将存放在合伙企业梅石塑料工艺厂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变卖,占为己有,使合伙人张某无法享有判决确定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欺骗银行,继续以判决确定为双方共有的厂房作抵押,于2004年1月6日、1月14日、2月20日向某银行贷款共计160万元,携款“跑路”。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期间,被执行人郑晓东不但不按生效判决要求将有关财产移交申请人张某,而且故意将判决确定应与张某分割的厂房抵押贷款,携款外逃,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郑晓东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郑晓东私自将企业的财产的产权变更为私有房产,又隐瞒真相以他人财产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其行为也已涉嫌职务侵占罪和贷款诈骗罪,故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目前丰泽公安分局已对郑晓东展开网上追逃。郑晓东侵吞舅舅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同时也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是对法律的践踏和宣战,并非简单的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而是触犯刑律的犯罪问题,必须运用刑罚手段依法予以严肃惩处。”据了解,市中院已要求全市法院在“雷霆行动”期间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用足用好这一法律武器,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法官特别提示>>>
“老赖”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可能涉嫌犯罪。为了加大依法打击“老赖”的力度,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雷霆行动”中与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泉州市公安局依法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泉州市委政法委下文转发了这一文件。根据《意见》规定,今后泉州市公、检、法机关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隐蔽、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为逃避执行,故意隐匿行踪、居所地或者逃往国外、境外的,也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经审判委会员讨论后,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