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1997年温某与德化某瓷土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德化法院判令温某偿还货款5万余元,该瓷土公司于1998年2月向德化法院申请执行。后温某为躲避债务长期外出,2005年,温某向法院保证其每月将偿还500元,但至今未交分文。经申请人举证,法院得知温某现在德化某瓷土厂上班,且为该厂的管理人员,有能力履行义务。执行人员遂驱车前往该瓷土厂,该厂位于距德化县城十公里的山林深处,地方偏僻,山路崎岖,又逢台风天气,山路泥泞不堪,执行人员经多次询问才摸索到目的地找到温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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