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全国打击网络淫秽色情行动拉开序幕。淫秽物品是如何鉴定的?记者走访了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淫秽物品审片员——
本报讯(记者张沼婢实习生许钹钹)4月份,为期半年的全国打击网络淫秽色情行动拉开了序幕。那么,这些淫秽物品是如何鉴定的?近日,记者走访了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资深审片员老常。
审片员政治素质要求高
老常从1998年正式接手淫秽物品鉴定工作,到现在已经近10年了,是我市公安系统内最资深的审片员。如今已经四五十岁的老常,谈起审片的变化,仍然历历在目。
“对淫秽物品进行鉴定,这在国内已经有好几年了。”老常拿出一大叠文件对记者说,1983年,新闻出版总署下发了关于淫秽物品鉴定工作的通知,不过那时的淫秽物品都是一些录像带,缴获的“黄碟”由地级市公安局鉴定后再由省公安厅认定。
上世纪90年代后,一些淫秽物品以光盘的形式进入泉州,省公安厅就将淫秽物品鉴定权下放给地级市公安局。老常告诉记者,当时的审片要求一般是年龄要大一点,政治素质要求高,最好是已婚人士。
2004年9月份,经省公安厅同意,泉州市公安局的淫秽物品鉴定权又下放给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每个(分)局要配备两名审片员。那时,各(分)局选送到市局参加培训的审片员的年龄都不一样,有些(分)局选送的还是未婚人士,但“政治素质高”这一条是永远不变的。
如今,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只受理淫秽物品鉴定的行政复议,老常的工作轻松了许多。
“看坏了好几台VCD机”
在上世纪80时代,对淫秽物品鉴定非常严格,治安支队有专门的鉴定室。“一碰到要鉴定的时候,我们就找来录像机,把窗户关得紧紧的,拉上窗帘在鉴定室里鉴定。”提起当初鉴定的经历,老常不禁哑然失笑。
上世纪90年代后,一些淫秽物品以光盘的形式进入泉州,淫秽物品的鉴定工作也从录像带转向光盘。全国人大、国务院也相继颁布了多个关于打击淫秽物品的规定。1998年接手这个工作以来,老常和同事每年都要对我市各地公安机关送来的涉黄碟片进行鉴定,出具报告,“我们一年要看1万多片涉黄碟片,当中有一部分被鉴定为黄碟,已经看坏了好几台VCD机。”老常说,为了加快速度,最后干脆和同事一起看两台VCD机。
老常最难忘的是,一次南安查获上万张淫秽光盘,有三四十个品种。为了尽快作出鉴定结果,老常和同事加班加点审片,花了半个月才看完,“那是最长的一次审片”。
进入新世纪,网络色情开展泛滥,网络色情也成了他们的鉴定内容之一,目前他们已经鉴定了多起裸聊、色情网站等案件。
最难鉴定的是艺术片
那么,审片员是如何开展鉴定工作的呢?
根据国家规定,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工作时,应当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熟悉鉴定标准、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的同志负责审查鉴定。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严禁借审查鉴定之机扩大观看范围。
老常告诉记者,他们开展鉴定工作时,要求要同时有两名民警在场———一起取片,一起看片,甚至存放淫秽物品的仓库也是两把锁,两个审片员各掌握一把钥匙。拿出片后,有些片一看封面,就知道里面的内容,可以按快进键来看,一般几秒或几分钟就可鉴定完了。
老常说,目前,他们鉴定的标准仍是1989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规定》,共有8条。“比如,一个50分钟的碟片,插个10秒钟的情色镜头,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插上10分钟就可能是违反规定了。”
最令老常头痛的是艺术片。由于一些“特别镜头”总是夹在其中,这时审片员就要从头到尾把片子看完,“不能按快进键,花的时间就比较多了”。
艺术与淫秽之间的模糊界线也是个鉴定难题。例如,某著名女星出演的一部电影,讲述一女子为生活所迫而当舞女的故事,刚开始认定属于淫秽物品,后来有中央级媒体先后对该影片进行积极评价,认为该影片具有积极内容,原先的认定被推翻了。
而像好莱坞大片等,旨在反映某种价值的,也不被认定为淫秽物品。老常说,在新闻出版总署的鉴定标准中,有一条是“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随着社会的逐渐开放,人们思想观念也发生变化,社会舆论与社会容忍度已成了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一个参考标准。
为了赶上时代的变化,老常在业余时间也会看一些文学艺术方面的书。
打击淫秽物品不能手软
老常说,虽然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人们对判定是否是淫秽物品的标准有一些变化。但是,打击淫秽物品的力度不能减弱。
他告诉记者,被鉴定出来的淫秽物品大多是来自境外,一般既是黄片,又是盗版光碟,大多数淫秽物品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毫无教育意义和宣传价值,只会教唆青少年犯罪。
老常说,如果让一些青少年看了淫秽物品,就会引发犯罪。我市已经发生了多起类似案件,特别是一些没有收入或低收入的群体,一旦看了黄碟把持不住,就可能去抢劫、盗窃,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因此,作为一个长期参与扫黄打非的老民警,老常认为,应该保持对淫秽物品的打击力度不能减弱。现在,鉴定权力下放给县级公安机关后,鉴定程序简易了,将更有利于公安机关打击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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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规定》
(1989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施行。)
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㈠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㈡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㈢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㈣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㈤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㈥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㈦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