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向全市发出“关于征集《皖东人物》资料的公告”。“公告”在公开向社会征集人物资料的同时,还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犯罪分子”也列入了人物征集的范畴。
地方志,体现当地真实历史是其主要内容,此外它还反映了地方百姓的志气和志向,以弘扬正气为主旋律,向全社会传达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和斗志,为后人提供宝贵经验。可是我们打开一些地方志,可以看到本该真实反映历史的志书大多都是颂歌高唱,而很少见到有记取教训的方面,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志书让人提高思想情操,分清荣辱是非的功能。因此滁州此举一出,确实引来不少叫好声。
正缘于此,支持者们说,犯罪分子编进地方志不但不应该大惊小怪,甚至应当将一些对当地造成资源破坏、环境污染,败坏党和政府形象的腐败分子也“载入史册”,才能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已经过去的史实,充分发挥以史为鉴的作用。还有人认为,“犯罪分子”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意义的法律界定。作为对当地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在地方史志的编纂中,有责任将不同历史时期正反面人物都展现出来供后人了解。
确实,地方志收录犯罪分子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从某些方面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既是“地方人物”,就可能有“好人”也有“坏人”,有社会精英也有社会的叛逆者,因而这种人物的入选似乎没有什么异议。但“公告”中直接将“犯罪分子”的称谓纳入征集范围,而缺乏对“犯罪分子”及其相关人个人权益的考虑,则值得推敲。
试想一下,罪犯一旦被列入长久保存的地方人物志中,不仅影响了其全家人的生活,肯定也会给他们的后人带来影响,特别是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好的影响。这种将罪犯长期甚至永久定性的一厢情愿之举,缺少了罪犯乃至其家人的声音,虽说有了创意,也赢来一片称赞,恐怕也难脱将“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在个别人长期痛苦上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