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权与处罚权分离,执法局今日起行使十大方面行政处罚权
■初步解决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
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月13日成立揭牌。经市政府2007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日开始施行生效。
昨日,就今后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柯仲秋局长接受了早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早报记者林福龙 实习生林丽娜
“今后凡是城市管理面上的东西,都归执法局管。”在昨天的专访中,谈到今后的工作思路时,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柯仲秋局长这样简明扼要地概括说。
今起行使这十大处罚权
“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其最大特点就在于审批权与处罚权相分离,使城市管理更趋向人性化。”柯仲秋说。
从今天开始,市、区行政执法局行使十大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内容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卫生行政、文化行政和城建监察等(详见早报2月14日3版),执法项目远远超出“建设”范围,“这十个方面的职责,基本上涵盖了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
同时,执法人员在实施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卫生行政和文化行政等五个方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时,执法人员不能持原执法证件进行执法。
过渡期建议沿用旧执法证
为了保证执法工作连续性,防止出现管理空当,市行政执法局已专题向省、市法制办请示,要求换发新的执法证件,并对现有的执法人员集中培训,于3月份举行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第一批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在未取得正式执法资格证之前,市行政执法局已专题向省、市法制办请示,建议仍然沿用原行政执法证,以确保不出现城市管理空当。
以后管理更细化具体化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之后,增加了公安交通、文化行政、卫生行政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而且许多涉及城市管理的将更细化、更具体化。与这些部门的职能移交问题迫在眉睫。
在2月13日揭牌之后,市行政执法局已着手逐个走访相关部门,协商衔接问题。对于涉及职能较多的部门,拟以联合行文的形式,规范管理权;对于涉及职能较少的部门,拟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各方面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保证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不出现管理“真空”。
实行执法和处理分离
市级行政执法局将出台违法、违章处理办法,对机关内部执法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实行执法和处理分离,所有违法、违章案件统一到服务窗口处理。在原有网络基础上,建设城管违法案件查询系统。
□记者专访
初步解决重复处罚问题
记者(以下简称记):行政执法局的成立,会改变以往城市管理“大盖帽”满天飞的情况吗?
柯仲秋局长(以下简称柯):这是肯定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初步解决了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将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二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适当分离的探索,为改革现行行政管理模式积累了一些经验。三是初步形成了新的行政执法机制,树立了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
由于行政执法局的执法活动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执法管理对象大多是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行政处罚行为触及违法者的切身利益,因而在今后的执法中,难度会较大,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共同建设一座文明、和谐的泉州城。
执法人员佩戴执法标志
记:既然四个区都有相对独立的执法部门,如何协调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关系?
柯: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一般由行为发生地的区行政执法局管辖。区行政执法局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由市行政执法局指定管辖。
记:今后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人数、着装有什么要求?
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不少于2人,应佩戴执法标志,并出示《福建省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办理的案件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向其所在单位申请,要求其回避。
可当场收缴20元以下罚款
记: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权时,有没有一条准线,既达到管理的目的,又不逾越权限?
柯:市、区行政执法局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案件,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应当认真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终结,应当按有关程序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下达处罚决定书。市、区行政执法局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含)以上罚款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含)以上罚款的。
(三)对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含)以上罚款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含)以上罚款的。
(四)没收公民违法所得1000元(含)以上和没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所得3万元(含)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给予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若不服可以申诉
记:案件办理时限上有何要求,以体现执法效率?
柯:市、区行政执法局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需要继续延长的,区行政执法局报市行政执法局批准,市行政执法局报市政府法制办批准。
记:权力与责任是相对的,那么执法过程中,对执法人员有何制约?当事人能否有申诉的权力?
柯:当事人对区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市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为诉讼;对市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