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团伙作弊,只因没有法?
1月20日,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西北政法大学考场外,有人用针孔摄像机将考题传出考场,高手负责做题,后将答案通过在考场外架设的“作弊电台”传送给考场里戴隐形耳机的考生———西安无线电管理部门通过监控现场查获了“作弊电台”,控制了8名参与者。但当地公安分局接手此案后认为,治安处罚法和刑法没有明确条文,他们无权处理该事件,所以不能接收该案。8名作弊者被释放。
这些年,作弊之风加剧,作弊手段无所不用其极,饱受民众诟病,加大打击力度的呼声颇高。而如此恶劣的“作弊电台”案件被揪出来后,公安机关却告诉大家,他们“无权处理”。
此前,不管是在广东电白,还是在河南濮阳,每一次重大的“高考作弊团伙案”,都有警方的介入,也都“坚决依法处理”。但在其他考试作弊事件中,不少警方却表示,“究竟算违法还是犯罪”的界定问题,令警方感到“左右为难”。那么警方介入的标准是什么?是否社会影响大了、领导批示了才介入,否则就“无权处理”?
基于近年来作弊的“团伙化”倾向,社会曾对还处于调研阶段的《国家教育考试法》寄予厚望,团体性的恶性舞弊事件,将被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问题是,在《考试法》没有出来之前,我们的法律与公安,是否就真的不管如此恶劣的团伙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