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人们对艾滋病的认识从盲目的惧怕和恐慌转变为理智的面对,相关部门对艾滋病的防治也从知识性宣传转为更多的人性关怀。2006年1月2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57号令,颁布《艾滋病防治条例》,并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四免一关怀”政策制度化、法律化。
《条例》在第四章中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补筛检测;
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泉健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