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我们在商场购买什么样的商品,就应该开具相应的发票,附相应的保修卡,但是,黎明大学大三学生小吴在市区田安路万祥数码城购买MP3,商品、发票和保修卡等型号不一致,给他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经历
9月中旬,小吴在市区田安路万祥数码城某商店购买一个MP3。
10月初,他发现MP3按键坏了,经常会死机,而且背光等设置也不准确。根据商家当初“七天保退,一个月保换,一年保修,终身维修的服务”的约定,小吴就找对方要求换一个新的MP3。商店服务人员却拒绝更换新的产品,称厂家已经不再生产该产品的MP3,商家只能帮助维修。对照产品说明书的型号,小吴发现商店里尚有同型号产品。这时候,商家才告诉他,其所购的产品并不是这一类型的MP3。这时候,小吴才注意到自己购买的产品说明书是某品牌MP4,保修单却是MP3,收款单上的型号是“MU0”,型号不一。的确是自己在购机的时候没有注意到这些细节,小吴只好表示愿意接受商家维修。这时候,商家的维修单收条又把型号写成是“MU30”。
小吴当场向售货员提出异议,对方却称“没什么问题”,并解释把“MU0”写成“MU30”并不影响产品的使用和日后维修。
可小吴咨询工商部门,得到的答复却是因为MP3产品和发票、保修卡等的型号不符,日后如果该商店停止经营或是迁址,再到售后服务中心进行维修时,可能会遇到麻烦,而且产品和说明书型号不一致,可能有一些功能不能正常使用。
★说法
近日,记者咨询了一些家用视听商品客户代表,据介绍,因消费者到售后服务中心进行保修时,需要同时出示产品的购置发票和保修卡,其中的内容应该和购买的型号相符才可以进行“三包”服务,小吴应当要求该销售商对发票的内容进行改正。
消协有关人士介绍说,现在一般的保修合同中规定,产品保修时要求提供保修卡和购机发票,有些商家在保修卡和发票上所注明的产品型号与实际购买的产品型号不一致,布下陷阱,这样一旦出现了问题,商家就可以以此理由拒绝保修。因此,他们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类似商品时,应该“睁大”眼睛,确保发票上所填写的内容和购买的商品一致,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记者林艳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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