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变化
信用生活悄然到来
你是讲信用的人吗?如果在以前,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你的口碑,而以后,答案将来自白纸黑字的个人信用报告。多少有些悄然而至的个人征信系统,在不经意间开启了泉州人的信用生活。
信用约束悄然到来
日前,市民陈先生到一商业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时遇到了阻碍,原因是个人信用记录上有不良纪录:因为出差,陈先生在另外一家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上有3笔透支连续逾期被记录在案,其中一笔逾期超过60天。因此,他被商业银行信贷部门判定为“风险客户”。
因为泉州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多少有些悄然而至的意味,这半年来像陈先生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多数市民还没能快速进入信用约束管理状态。
记者了解到,目前泉州各家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都会参照今年2月开始正式运行的全国联网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中心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有信用污点的客户各家商业银行都会抬高贷款门槛甚至不予放贷。“也就是说,今后个人在申请贷款或是办理信用卡时,泉州各家银行都会先查询申请人有没有‘赖账’记录,再决定是否办理。”某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随着个人信用系统不断完善,个人信用档案将成为市民们的‘第二身份证’。商业银行也能借助这个系统,对贷款的客户进行筛选。”
征信体系覆盖三大方面
据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的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泉州运行的个人征信体系主要覆盖个人信贷、信用卡、住房公积金3大方面。这套系统在泉州于去年7月作为全国试点试运行,今年2月全国联网正式运行,半年来已经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目前,和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泉州市民,都拥有了自己的个人信用档案。
“实际上,个人征信系统就像一个‘信用信息仓库’,采集、保存、整理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提供统计信息服务。”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的征信管理科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具体而言,个人征信体系中,包含几个主要内容:一是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第二是银行贷款信息,包括贷了多少款、还了多少款、还有多少款没还、是否按时还款等信息;第三是信用卡使用信息;第四是信用报告查询纪录。随着信息来源的扩大,个人信用数据库中的信用档案将成为市民的“第二身份证”。
他表示:“一次失信,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对市民的信用活动尤其是贷款等产生影响。在国外,一般的负面记录保存7年,我国暂时还没有出台相关法规,但是也一般不会短于7年。”
恶意借贷难了
随着个人信用数据库的运行,因为信用记录有污点而无法取得贷款的现象在各家商业银行都普遍存在。某商业银行有关人士介绍,因为在个人信用数据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而未能取得贷款的客户占到了受理贷款总量的5%左右。而在一些风险较高的信贷产品拒贷率达到15%。
“只要有连续3笔的逾期存在或者逾期次数达到6次的,我们都不会予以放贷。”该人士对记者表示,“逾期通俗来讲,就是指没有按时还款。”虽然各家商业银行的标准不一,但是在发放贷款时,各家银行都会参照个人信用数据库录的个人信用信息,来决定是否予以发放贷款。
个人征信系统还有利于抑制人情借贷和个人炒房。人情借贷是存在于各商业银行的普遍现象。但是,在征信系统下,一些不良借贷将难以通过。泉州某大型国有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科负责人告诉记者,不久前,他的一位同事因为有严重不良贷款纪录,在申请本行的贷款中被系统“强制拒绝”。他说:“征信系统中,有几种严重失信行为,是会被系统强制拒贷的,即使你再有门路都没用,电脑中的客观纪录也无法改变。”
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还让限制个人炒房成为可能。人民银行泉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负责人介绍,个人征信系统可以查询客户是否已经贷款购置了一套甚至是多套住房。而在以前,由于各家银行各自为政,在不同银行申请多套住房贷款是非常容易的。其中不排除有的人还款能力超过了银行规定的收入占比,但仍然申请新的贷款。而今,个人征信系统一旦联网,银行只要调出客户档案,就能清清楚楚地看到该客户在所有银行办理的贷款业务,能够有效地抑制一些个人炒房行为,从而也降低了银行的风险。
无心过失也多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半年来,因为无意造成信用污点的用户数量也不少。
原因有很多方面,但多数与用户本人的疏忽有很大关系,主要有还款没有规律,导致还款延误、小额信用卡透支消费未及时偿还导致遗忘、个人的身份证等含有重要标志信息的有关证件遭到他人欺诈、冒用,造成信用污点。一位银行风险管理负责人认为:“面对较为严格的信用管理生活,许多泉州市民还不太适应。”
但是,在越来越严格的信用约束制度下,这些无心的过失可能导致重大的损失。因为个人征信体系不仅可以左右商业银行是否发放贷款,同时还影响到贷款人享受的利率高低:自从银行实行差别利率政策以来,就把客户的信用纪录作为一项重要的考量标准。如果客户经常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或者存在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就意味着这笔贷款的风险程度提高,相应地银行也会提高对这笔贷款的利率,不仅不能按照优惠利率来计算每月还款,甚至会以上浮的贷款利率来给予客户“惩戒”。而随着信用贷款的普及,这些人将无法享受到“不需要抵押就能借到钱”的优惠,因为“信用贷款的信用要求很严格,通常要求一次不良纪录都没有。”
信用也应"明码标价"
□黄帆
“童叟无欺,诚实守信”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中国传统的信用文化中,信用只是作为一种美德广为传诵,把信用作为一种观念仅仅用道德去约束。人们并没有将信用看作是一种商品,因而也就很难真正认识其使用价值和价值。一个人不讲信用,只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其经济利益并没有受到太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失信的收益远远大于其成本,从而造成整个社会信用缺失。社会信用意识并没有随之建立,因而缺乏对失信的惩戒机制,造成全社会严重的信用危机。
自从央行宣布征信系统全国联网运行后,部分人士都在关注相关举措。但令人遗憾的是,多数普通市民对此知之甚少。为此记者采访了一些学者专家,发现他们所掌握的信息也不多,所获得的资料和信息全部是从公开的渠道中所了解的。
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戴根有曾在“征信体系公共政策”国际研讨会说的那样———现阶段基础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缺乏采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的基础信用信息系统,政府有关部门掌握的有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的信息不对社会提供,使商业银行、征信服务等机构难以获得必要的信息分析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态。
一个完善的征信体系,要有尽可能宽的覆盖面,如果覆盖面太狭窄,比如只收集银行机构的信息,数据就会很不完整,就不能产生好的数据结果。要全面收集信用信息,就离不开多数普通人的合作和支持。
要获得普通公民的支持,政府部门应该做出表率。政府应该让信息透明、公开,让公众参与进来。政府还要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如果部门之间的政策相互抵触,那么普通市民将无所适从。
为了提高普通人参与的热情,应该提供正面信息,因为正面信息有很好的激励因素,让消费者按时还款,诚实守信;对消费者的保护也非常重要,因为消费者的信用记录会影响他们的生活。
一些局限
从银行征信到社会征信尚有距离
个人征信系统在市民的生活中尚属新鲜事物。而目前的银行征信系统,仅能在和银行有联系的经济活动中发生约束作用。创造良好、有序的社会信用环境已成为社会各界共识,但是,中国目前的社会观念、法律体系和制度环境使社会征信体系发展面临诸多困境,其实系统的建立、运行和健全、完善也需要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完成。因此,银行方面专家指出,指望该系统一步到位的完善尚不现实。
尴尬:
“老赖”也可能“信用良好”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只体现银行信用记录,如果个人没有在银行进行贷款、申请信用卡,那就没有记录了,如果一个人在其他经济行为中表现恶劣,但只要他在与银行发生信贷的行为上表现良好,那么他依然是信用优良的人。
中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个人征信数据分散,开放程度很低,信用评估机构难以获得全面信息,从而难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个人信息数据库。
举一个司空见惯的例子,这两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媒体曝光的老赖已经有数百人,但是如果这些老赖没有和银行发生借贷关系,或者在与银行的业务往来中依然守信,那么在他的信用纪录上,他依然是清白人。事实上,许多老赖都产生于私人借贷和私人间的经济往来中,在这方面,目前的征信体系上无法涉及。
征信信用来源如果只局限于银行信息,将产生巨大的缺陷,随着该系统的逐步完善,还应采集其他非银行部门个人信用的基本信息,如个人缴纳电话、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以便更全面地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扩大征信系统的信息覆盖范围,逐步完善个人征信系统。
另外,目前个人征信系统并没有像国外系统那样可以自动评分,而是要由银行自己进行分析。这样一来,不仅增加了工作量,也可能造成因银行间的水平不同,而分析出不一样的结果。为此,银行有关人士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该系统的技术功能。
即使是银行信息收集,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收集上也有可能存在一些历史数据问题。有关人士介绍,各银行的水平参差不齐,在初始数据的参考性上有一定的不足,信息反映得不是很全面。而且,全国联网后,如果一家银行出现了差错,差错信息也会被所有银行共享,无形中很有可能将差错放大。在数据的处理上仍应进一步改进。
难题:
全面收集信息 缺乏法律支持
由银行征信向社会征信转变,是社会各界的共同愿望,但是,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目前,仅有的第一部相关法律法规是上海市在2000年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但无论是在具体内容还是法律地位上,都无法对现实形成指导。
华侨大学法律系研究员白晓东教授认为,社会征信的形成面临巨大的困境:一方面,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从而难以有效地开展工作以获得相关数据,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例如,谁经常欠费不缴、谁租车不还、甚至谁经常驾车违章、谁欠钱不还,这些非银行信息都是判断一个人信用的重要证据。但政府部门难以全面收集,更不用说民间信用评估机构。
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没有法律对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加以区分,难免面临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尴尬。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法定程序下进行的,并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而中国目前的做法则是,主要是银行那里获得消费者的信息,作为信息所有者的消费者本人却不知晓,实在难以洗脱侵犯个人隐私的“罪名”。
另外,目前征信系统的运行可称为“取于银行,用于银行”。而社会化的征信体系,应该扩大信用信息的共享范围,国外的惯例是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分级管理,商业机构和其他个人要查询个人信息,可在法定程序下付费获取。但这就涉及到信息所有者和提供者的经济报酬问题。
白晓东教授解释:从所有权角度看,个人信用数据属于消费者所有,信息使用者是该付费的;现存的事实是,中介机构无偿获得了这些信息,作为所有者的个人却一无所获,在经济学上也难以给出合理解释。
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缺乏相关的信用法律法规,没有将个人信用信息明确划分为可以公开的数据和不可以公开的数据。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种征信方式都很难取得全面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