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万余件决出十案
早报记者颜剑虹通讯员王池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评选出2005年度十大精品案例,其中包括“大树砸死游客”、“大水冲走散步夫妻”案。据悉,这是厦门市法院系统开展的第二届精品案评选活动,厦门两级法院从2005年度审结的36778件案件中,经层层筛选,最终评选出“精品十案”。
这10个精品案件包括4个民事案件、2个商事案件、3个刑事案件和1个行政执行案件,是从一些常规案件中挑出最具有指导性、前瞻性的典型案件。厦门中院希望通过这10个精品案指导今后类案、新案的审理,指导法官用新的审判理念来审理案件、正确运用法律、准确运用证据,并推动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05年5月5日,张渊携妻子、女儿参加由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当天下午,由于刮风下大雨,张渊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倒地,后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55万元,其中牛姆林旅游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承担90%赔偿责任,康健旅行社承担10%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近年来,发生在旅游景区内的侵权纠纷日渐增多。本案对于旅游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范例作用。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02年3月4日晚,李大林、许淑贞夫妇沿富屯溪河道散步时,恰逢沙溪口水电厂发电,夫妇二人被大水冲走,许淑贞的尸体于次日在河道内找到,李大林的尸体4天后被发现时已高度腐败。后李大林家属将沙溪口水电厂告上法庭并索赔5165.4万元。
法院认定,沙溪口水电厂对李大林、许淑贞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但其继续发电放水致使李大林遗体高度损坏,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25万元,并就这一行为赔礼道歉。
法官点评:本案请求人身损害赔偿高达5165.4万元,数额巨大,这一天价索赔官司引起全国上下的极大关注。电站正常发电放水致河流水位上升,下游人被淹死是否须赔偿及在多远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争议极大。本案也是厦门乃至福建迄今为止最高额精神抚慰金判例,判决理由“沙溪口水电厂对李大林的遗体高度腐败存有间接故意”或许也是司法史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其他案例浏览
土地使用年限“缩水”开发商退还地价款
案情简介:2000年10月20日,张先生向厦门厦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一个商场,每平方米价格5650元,总价230859元,合同约定商场所在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2001年1月商场交付使用后,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确认该商场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法院经审理判决,厦信发公司应退还10年的地价款。
法官点评:对因房地产开发商的过错造成购房者所购店面土地使用权年限“缩水”10年的损失计算,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购房者客观上举证也存在困难,以返还地价款的形式判令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既体现合同责任,也符合公平原则。
跨越国境买卖外汇被判3年刑罚款50万
案情简介:陈芬是侨居新加坡的中国公民。2003年1月开始,陈芬在福建省古田县及厦门市开立、控制了32个银行账户,未经批准用于接受人民币资金并根据指令向境外收款人支付汇款,至3月份共计支付人民币51307868.5元。2003年3月13日,厦门市公安机关将欲搭乘航班出境的陈芬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判处陈芬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系跨越国境的买卖外汇案件,涉及如何理解刑法的地域管辖,我国刑法如何调整外国法人依据本国法律实施、延伸至我国境内的行为等跨国犯罪的普遍问题。尤其是当前金融改革日益深入,本案的指导意义更加明显。
开发商逾期交房难逃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2001年8月,黄女士向厦门源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子,依照合同约定,2002年12月28日交房,但到2003年5月15日黄女士才实际接收了房子。开发商称,逾期交房是因为遇上了台风、暴雨等影响施工的“不可抗力”及某些影响工程进展的政府行为,应予免责。
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296.51元,逾期办证违约金2509.85元。
法官点评:本案判决维护了房地产市场弱者购房人的权益,提高开发商的经营诚信度,审理结果将有利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克隆同行网页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2004年8月,厦门莱恩迪贸易公司发现同行——厦门贝丝汀化妆品公司的网页,与他们的网站相似,因此诉之法庭。
法院认为,“贝丝汀”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与网页制作公司一起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新颖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它不同于常见的以诋毁方式的不正当竞争。法官认为,侵权人将同行信息当做自己的东西,意在让人混淆,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转让债权应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案情简介:2004年4月30日,石狮市曙辉房地产公司通过竞拍,购得厦门国际银行拥有优先受偿权的一块土地,但国际银行未将拍卖情况告知土地原主———债务人建联房地产公司。后来,建联房地产公司还给厦门国际银行800万元,取回该地块。曙辉房地产公司因此告到法院,希望获得这块拍卖土地。
法院经审理判决,曙辉房地产公司的诉求被驳回。
法官点评:本案告诉人们,转让债权应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否则无效。
老板打公司旗号诈骗属于个人犯罪
案情简介:厦门汇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人何革伟,在公司根本没有能力预付款的前提下,于2004年初,开出优惠条件,与他人签订服装代理协议,骗得15.96万美元货款,全部挥霍一空。法院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官点评: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是刑事审判中的难题。本案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前瞻性。
拒绝履行协议事项被施以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2001年4月20日,吴某雀与妻子吴某月签下离婚协议,吴某雀将部分房产交给吴某月,并答应每个月付给她1000元抚养费,且支付前妻100万元的补偿费。但之后吴某雀拒不付钱,因此被法院施以刑事处罚。最终,吴某雀不得不与前妻达成了和解协议,在吴某雀家人和吴某月的配合下,吴某月拿到了这笔款。
法官点评:“执行难”的问题客观存在,大量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法律白条”现象未从根本上得以解决。本案中的被执行人被定罪量刑,显示出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逃避债务的执行力度的加强。
偷10井盖换5年刑罪名为危害公共安全
案情简介:2005年5月,江西人张学明偷盗10个井盖(价值2650元),获利450元,最终被法院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刑5年。
法官点评:对于偷盗井盖行为的罪名认定,历来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是盗窃罪,有的认为是破坏公共设施罪,还有的认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在审理中澄清了模糊认识,正确界定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