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玉珍)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今日开始实施。
《处罚处分条例》是在总结198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以来的经验基础上修订形成的,针对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作了5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调整了适用范围,将非国有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也纳入适用范围。二是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及其权限,按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财政违法行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是增减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具体规定了17类财政违法行为,这些行为是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近400种具体财政违法行为中归纳和概括出来的,基本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四是重新设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加重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五是强化和规范财政执法手段,赋予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对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的查询权、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权,以及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的处理、处罚、处分决定予以公告的权力等。
针对“小金库”屡禁不止的问题,《处罚处分条例》还增加对设立“小金库”的法律责任,按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没收违法所得,并规定: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