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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8日 星期 

车贷保险中保险公司不可单方规定管辖法院
   车贷保险中

  本报讯 在车辆损失保险中,一些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内容或理赔与保险公司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应提交保险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保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联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指出,此种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浙江省消费者协会近期对一些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合同进行了审查,这些合同无一例外存在着加重被保险人义务、减轻自身责任的问题,有些条款不仅不合理,甚至不合法。

  消协提供的案例说,2002年8月,陈某向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损险和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同年10月,该车在外地与一辆大货车相撞,致使两车均有损毁。因保险公司与当地车辆损失鉴定部门定损金额有差异,双方产生争议。陈某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以双方已经在保险合同里约定由保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起管辖异议。

  消协的点评指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上述管辖法院中协商确定管辖法院。但保险公司的此类格式条款却限定了被保险人协商时的选择范围,限制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沈雁朱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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