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9日  星期
公证处有关人士称:土地拍卖程序合法

  本报讯(记者王朝晖)4月13日国有土地拍卖引起纷争一事又有新进展。昨天,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得到消息,群盛公司已收回质疑函;而市公证处有关人士表示,国土资源局的拍卖是合法的。

  据对此次拍卖活动提供公证的市公证处丁先生称,从公证处的角度看,市国土资源局此次拍卖在程序上是合法的。此次拍卖地块的保留价,在公证员上台就坐时,有关人员就交给公证员了。当时的报价确实没有达到市政府设定的保留价,因此拍卖师宣布中止拍卖。拍卖师在拍卖活动中的走动属于正常的人员走动,就算是走到台下,也构不成任何拍卖程序上的瑕疵,不会对拍卖造成干扰。

  对于有人说此次拍卖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说法,丁先生称,我国《拍卖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国有土地拍卖,全国人大在修改拍卖法时有这一建议。《拍卖法》第二条规定,拍卖法适用于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而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物品的拍卖应当有其他法律调整,并非都由拍卖企业拍卖,这是1996年修改拍卖法时作出的一些立法建议。因此丁先生认为此次拍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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