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身份证开户13万元巨款难取●追踪
早报讯(记者卢古质通讯员杨健)3月19日,早报报道过的我省首例用假身份证存款一案,前天在厦门市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科技园支行要于判决生效5日内返还原告黄某存款本金136900元。
黄某因夫妻感情不合,2001年委托朋友刘某以“潘汉年”的名义,用他的照片制作了一张假身份证,并陆续以该名义在农行科技园支行存储了多笔定期存款,目前,尚有6笔款项13万余元还未取出。
去年7月8日,黄某不慎将上述6张存单丢失,当他以“潘汉年”假身份证办理挂失手续时,遭到银行的拒绝,假身份证也被银行当场没收。此后,黄某多次请求返还6笔存款,均被以同样理由拒绝。于是,黄某将农行厦门市科技园支行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他与农行的存储关系,要求该行返还本息。
黄某认为,自己以“潘汉年”的假名存款违反了《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该存储关系无效,该银行当时没按有关规定审查存款人的身份证,负有过错。
而银行却认为,黄某持“潘汉年”假身份证办理挂失不符合规定,且也无法提供相应的其他证据证明他是存单的实际所有人,银行拒绝为他办理挂失并支付存款并无过错。而且,黄某用假身份证开立账户,违反有关规定,存款关系无效;银行义务只是返还存款给实际存款人,但黄至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是实际存款人。
湖里法院审理时,经过笔迹鉴定,原被告双方都确认这六笔存款是黄某以“潘汉年”的假身份证办理的。法院认为,银行并非专门的身份证件管理部门,对黄某在开户存款时出示的身份证件已进行了必要的审查,虽未能即时发现假证件,但主观上并无过错。而黄某在我国实行《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后,仍故意使用假身份证存款,因此导致存款关系无效的过错责任在于黄某。黄某使用姓名为“潘汉年”的虚假身份证,向银行办理该6笔款项,违反了《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存储关系无效,但鉴于黄某是这6笔款项的实际存款人,法院判决银行返还给黄某该6笔款项的本金,但不能给黄某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