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5日  星期
修理工“试车”也要罚款?

  也要罚款?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律法规有其适用对象和范围

  日前,泉州大众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修理工雷先生,到鲤城区交通局交了1700元罚款,罚款的原因是未携带道路运输许可证、不使用计价器、没有营运资格证书等便擅自驾驶出租车上路。

  当事人:

  罚款太“冤枉”

  本月2日,雷先生将送来维修的闽CT09XX出租车修完后,和一个同事开着车在附近的路上试驾,看看运行情况如何。就在雷先生试驾途中,鲤城区交通局的人将车拦下,说出租车没有打表、没有运输许可证等。尽管雷先生一再表明自己和同事只是在试驾维修完的出租车,不是搞营运,可最后车仍被扣了。

  后来,雷先生拿来了车主各种证件到鲤城区交通局领车,没想到被告之要罚款。另一边客户又催着一直要车,无奈之下,雷先生只得交了1700元的罚款。

  雷先生认为自己“太冤”,因为他只是在对送来维修的出租车进行试车,并不是开着出租车搞营运。

  主管部门:

  雷先生应被罚款

  就有关雷先生试车被罚款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交通局的有关负责人,他们认为像雷先生这种试车行为应当被罚款。

  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科的陈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汽车维修厂或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修理工在试车时,应该在专门的试车场地上。严格意义上说,所有的汽车维修厂或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都应该有自己专门的试车场地。在没有专门试车场地的情况下,试车者应该在车身前后都挂有“试车”标志的试车牌,然后在符合一定标准的试车道路上试车。不能在公路或街道上试车。

  雷先生驾驶出租车既没有挂出试车牌,也没有在指定的专门试车道路上试车,因此可被认为不是试车。

  在不是试车的情况下,雷先生未携带道路运输许可证便驾驶营运车辆上路,这样理应罚款300元。同时,因为雷先生没有营运资格证书,须罚款400元。另外,因为雷先生驾驶的是载客的出租车,这就要求使用计程计价器。如果没有使用计程计价器,就需要挂出“暂停服务”的标志,这才表示出租车不处于营运状态,否则都可确认为是营运行为。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使用计程计价器的,罚款1000元。

  市交通局执法监督科的唐科长接受记者采访时则指出,如果雷先生对鲤城区交通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市交通局或鲤城区政府申请复议。

  法律界人士:焦点是试车还是营运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本报法律顾问蔡书榕律师。蔡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雷先生的行为是营运行为还是试车行为。

  蔡律师从法律角度做了这样的解释,从法学原理的角度来讲,任何法律、法规及其条款都是有其调整和适用范围及条件的。只有当某种法律关系或行为属于该法律、法规适用调整范围和条件,该法律、法规方可适用于该关系和行为。

  蔡律师认为,就此事中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处罚决定书所适用的法规和规章而言,该法规、规章适用于规范营运行为;对非营运行为,其是不能适用的。因此,如果雷先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当时是在试车,而不是在从事营运活动,那么,交通管理部门引用该法规、规章作为处罚依据就是错误的。至于雷先生在试车中如有违规行为,则应依据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不能因为其有违规行为,就否定其行为实质上为试车行为。□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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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政复议范围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扣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在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例如,本案中当事人如果对鲤城区交通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被罚款之日起60天内向市交通局或鲤城区政府申请复议,市交通局或鲤城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此外,也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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