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4日  星期
乘客失窃谁“埋单”
    钱包被偷,小偷逃了,乘客一怒状告客运公司———

  案件:钱包被偷 乘客状告客运公司

  鲤城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一乘客因在车上遭窃将客运公司告上了法庭。据原告庄先生称,今年2月17日下午,他从石狮松苑站乘坐闽C168×号车往泉州。车停在罗山电信大楼时,一女乘客告诉他,他的钱包已经被刚下车的人偷走了。他赶紧要求下车,可司机却将车门关了,还把车开出了200米才停。第二天,庄先生来到车站守株待兔,看到小偷出现后,拨打110报警。小偷被警察抓到罗山派出所。但因售票员拒绝到派出所作证,警方只得将小偷放了。

  为此,庄先生将泉州运输总公司客运第一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客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出示了几张车票作为证据。

  客运公司的李律师对庄先生所出示的车票提出质疑。她认为,庄先生出示的车票是石狮某小客车出租有限公司的票据,并非客运公司的正规票据。因此,李律师称:“原告并没有乘坐我们的车,原告告错了主体。”

  庭审过程中,双方为庄先生是否乘坐了该公司的车以及应该由谁来承担失窃责任争论不休,被告方拒绝调解。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庭外余音:谁该为乘客遭窃负责

  此案结果还要等待法庭的判决。但是,有关“乘客遭窃谁埋单”的话题却引发了许多争议。

  争议一:买了车票等于买“财产险”?

  正方:买了车票,乘客就与客运公司达成了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中“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规定,客运公司应为乘客的人身财产和利益负责。

  反方:不应无限扩张乘务员的责任,“偷盗是一种社会现象,在哪里都可能发生,而司售人员的职责就在于开车售票,乘客自己管好钱包才是关键”。

  争议二:司售人员是否应该协助调查

  正方:根据《刑法》的规定,任何知道案情的公民都有配合警方调查的义务。又根据《合同法》,作为服务合同一方的司售人员应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从道德的角度来说,乘务人员也不应该对乘客失窃坐视不理。因此,司机应该将车开到公安部门或是留在原地等候警方的调查。

  反方:是否配合调查仅仅是道德义务,如果因为客运公司的原因,比如途中发生交通肇事客运公司才应该对损害后果负责,而车上发生刑事案件,比如盗窃、抢劫、凶杀,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加害人来负责,客运公司并没有责任。□本报记者黄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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